壹、    案例
        阿強想要蓋一間漂亮的鐵皮屋來當作工作室使用,阿強請阿財來蓋,阿財蓋好後,隔天下大雨,因為阿財施工時未將屋頂鐵皮釘牢,鐵皮屋竟然會漏水,阿強該如何向阿財主張權利?

貳、    相關法條
一、    民法第493條第1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二、    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三、    民法第495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參、    案例說明
       阿強請阿財蓋鐵皮屋,為阿財為阿強完成一定之工作,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屬於承攬契約,又因為阿財施工時未將屋頂鐵皮釘牢,屬可歸責於阿財事由,阿強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及第495條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踐行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因此阿強必須先向阿財定期請求修補程序後,始得請求損害賠償,避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

參考決議: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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