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何謂聲明不專用
       依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若商標不具識別性部分有「商標權範圍有產生疑義之虞」部分,應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始得註冊。
貳、 判斷重點
       智慧財產局就「商標權範圍有產生疑義之虞」有兩項判斷重點,分述如下:
    一、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二、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時,則商標權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容易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用來說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時,仍可能產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
 
參、 案例說明
      下就兩種情形各舉一例,
   一、 無須聲明不專用案例
「廣福北方館」此商標用於餐廳、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其中「北方館」為所提供的商品特性的說明,常見餐廳經營同業使用,不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
   二、 須聲明不專用
「活霸益菌王」使用於乳酸菌營養補充品、酵素使用於乳酸菌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益菌王」為成分與 「王」結合的自我標榜用語,為指定商品成分質及專業性的說明,少見同使用於乳酸,少見同使用於乳酸菌商品,應聲明不專用。
肆、 小結
     商標不具識別性部分,是否須聲明不專用,智財局有裁量權限,就該部分參酌業內及公眾相關資訊綜合判斷,因此若欲申請商標可先尋求專業諮詢,以利商標順利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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