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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高級料理,到店客人臨時取消,老闆可否求償?   實習律師吳彥德
 
壹、 案例
       近日有人向知名餐廳預訂高級料理,此料理因食材特別必須預先處理,才可製作,所以此餐點採取預定才可享用的方式,然而當客人到店等候時,覺得店裡悶熱難耐,於是向老闆取消餐點,然老闆為了製作這道料理,已將食材預作處理,若不使用將使食材敗壞,無法食用,此時餐廳老闆可有甚麼權力可行使?
 
貳、 相關法條
一、 民法第153條:
       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二、 民法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參、 案例說明
       首先探討契約是否成立?契約有分諾成契約、要物契約、要式契約,本例為餐廳消費買賣餐點,法律上並無規定此種契約需要要物或要式(書面),因此屬於諾成契約,當客人向老闆預定餐點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此時契約即為成立。
      然而本例餐廳老闆在客人預訂高級料理後,老闆即開始準備食材,已開始為履行契約而準備,此時因客人係因餐廳太熱,但在預定前客人應知悉餐廳環境,若因此而臨時取消,應屬可歸責於客戶之情形,依民法第267條規定,老闆可以請求因準備履行契約而支付之費用,例如食材、瓦斯、廚師工作等之費用。
 
參考新聞連結:
預訂3500元海鮮塔 到店說太熱不吃走人讓老闆爆氣https://udn.com/news/story/8864/259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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