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新聞報導知名製作人之代筆遺囑因遺囑中有記載遺產分給「某某公司員工」,而代筆遺囑見證人中有兩位為該公司員工,法院認為該二人為受遺贈人,不符合代筆遺囑見證人資格,因此法院判決遺囑無效。
 
貳、 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1款:自書遺囑。 
第2款:公證遺囑。 
第3款:密封遺囑。 
第4款:代筆遺囑。 
第5款:口授遺囑。
 
二、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三、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第1款:未成年人。 
  第2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第3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第4款: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第5款: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四、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 案例解析
本案遺囑內容中記載贈與「某某公司員工」,而見證人中有兩位於見證遺囑當時為該公司員工,應不符合代筆遺囑法定要件。若見證人於見證時聲明放棄接受遺贈,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206條第1項:「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因此見證當時並無從拋棄遺贈,最後法院判決遺囑無效。
遺囑為避免爭議,應依照法定要式製作,其中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較容易引起爭議,其中各個法定要件皆應遵守,才能使被繼承人最後的祝福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
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826/2602057「恩師留上億遺產 邱瓈寬繼承被法院判遺囑無效」NOWnews今日新聞連結。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