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主打?誰是助攻?

─以公平法與消保法廣告責任為例(上)

 

 

 

現代消費紛爭中,廣告問題曾是許多消費者的夢魘,立法者為解決因廣告衍生之糾紛,在我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1條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2條,制定相關制度,希冀約束市場及企業經營者能審慎的運用廣告。因此,當廣告內容發生消費爭議時,實務上最常運行的手法,除會適用民法、消保法來替消費者主張權利外,亦會向公平會申訴事業(企業經營者)廣告不實,讓公平會對其依公平法第42條處以罰鍰。換言之,就是一個方式係主打,另個方式係助攻!

惟無論是採用消保法(主打)或者是公平法(助攻),律師們最主要目的在於替消費者爭取權益(當然如果今天當事人是企業經競爭,可能有不同訴訟目的,此時另當別論)。惟筆者內心深處一直有個疑問,公平法與消保法之廣告責任,兩者之界線究竟為何?如果兩者事實上運行結果差不多,公平法廣告責任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換言之,何不一切回至消保法來規範即可?故針對上述問題,筆者研究後,提供些淺見,亦算一篇感想,期待能觸發大家再次思考。

 

  1. 公平法與消保法之立法目的

按我國公平法第1條明定公平法之立法目的:「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我國通說及實務,對於公平法立法目的認為:主要在於維持市場競爭機制,而消費利益僅係兼及保護之對象。簡言之,公平法關注重點是整個市場競爭秩序的維持,消費者因此而受到間接保障罷了!

按我國消保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明白揭示我國消保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換言之,消費者是否有受到保護,才是消保法所關注之重點,至於市場秩序為何?此即不是消保法所欲關心者。

針對於消保法的立法目的,相信大家容易理解,但針對公平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平競爭,維持市場秩序,本文認為,此即相當抽象,為何要保障競爭?為何公平競爭後,市場秩序就可以維持?相信未研讀過相關經濟理論之一般人,對此亦會感到茫茫然(附帶一提,公平法號稱為我國經濟憲法,其抽象性程度,縱使是本科系學生,亦不易理解、研讀,筆者至今亦屬仍在與其奮鬥的道路上!)。

本文對此,有一個很可愛的詮釋,在此提出,希冀能幫助理解。要理解公平之立法目的,須要從人與人之間,在天性上有所謂的「比較關係」來出發。舉一個很貼近生活的例子,在追求戀人時,站在追求者一方角度,假如發現有情敵出現時,此時追求者首先會先偵測敵情,來評估對手與自己的差異性(這就是追求者與情敵間之比較關係),然後,才來對現階段的自己來加以調整(競爭,追求更卓越的自己)!相對的,對手亦係採取相同模式,在偵測與進步。

從上述舉例我們可以知道,最後無論追求者有沒有擄心成功,無論追求者和情敵,兩者都進步了!有上述之比較關係,才會又接下來的追求進步之競爭行為。另外,從被追求者之角度,因為眾多追求者都在進步,最後被追求者可以選擇自己認為最好的那位對象(其亦係在比較),因此,被追求者亦從這些競爭關係中,得到自己認為最美好的結局!

故我們可以透過上述小小舉例中得知,為何公平法要保障、維持市場上的競爭關係,主要目的就是藉由開放競爭,給消費者(被追求者)多一點選擇機會,才能督促事業追求卓越的自己。另方面,消費者亦可從事業間競爭關係中,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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