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妳不懂我的心(上)

律師:李冠衡 著

在日常生活裡,我們會發生內心所想的事情,與最後表達出來的結果不一致的狀況。有時候我們是故意為之,有時則係過失,此類兩者不一致的情形,在法律上,我們統稱之為意思表示瑕疵,又可區分成「虛偽表示」及「意思表示錯誤」兩個制度。本文以下便針對此兩個制度,稍作介紹。

 

1.虛偽表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按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本條學理上稱為表意人單獨虛偽之意思表示。其最主要闡述即係:當表達意思之人內心明明不想要受到該意思所拘束,但仍故意向不知道的他人表達該意思,此時表達出來的意思仍為有效,不因為表意人內心所想的與外在表達的不同,該意思表示即失效力。

舉例而言,今天我內心想要買台iphone8,但我卻刻意向老闆說我要買iphone 6s,此時,老闆並非我內心的小天使,根本無法得知我內心究竟要買什麼?只能透過我向他/她說要買iphone 6s的外在表示行為,來斷定我想買什麼手機,故法律此時認為,這時候老闆信賴我的外在表示行為,我必須自行承擔我故意表示錯誤的風險,因此,買iphone 6s的意思表示仍然生效,不會因為我想買iphone8而無效。

但有原則即有例外,法律在本條但書即有規定:「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在同樣的例子,假如今天老闆與我是超級好朋友,他/她根本知道我是想要買iphone8,此時我向他/她說要買iphone 6s的外在意思表示行為,則會例外被法律認為無效,不會拘束我自己。

 

2.虛偽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按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條學理上稱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指的係當表意人與相對人,兩人都知道表意人所欲達的內心真意與外在表達的是不一致時,此時該外在的表示行為,無效。

舉例來說,假如我今日與朋友兩方都在開玩笑,說要和他購買一把價值500萬的小提琴,雖然他亦口頭答應,但此時雙方內心都知道我並未要買該琴,此時,我對朋友說要買琴的意思表示(要約)及朋友對我答應賣我的意思表示(承諾),兩個意思表示均為無效。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民法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