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溢價賣米酒挨罰480萬 業者提行政訴訟敗訴

來源:蘋果日報20130219

背景:11年前舊裝米酒121若哄抬價格出售,依當年的菸酒稅法規定,每瓶處2千元罰鍰,彰化縣賀久公司於2002年間溢價(實際售價待問)賣出1百箱共計24百瓶被罰鍰480萬元,於2004年確定。由於司法院於2008年以當年的菸酒稅法違反比例原則違憲並已修法,賀久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重新裁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業者被裁罰時,該菸酒稅法仍為有效法令,並非違法的處分,判決業者敗訴

被告主張:被處罰的法源依據,已經在2008年釋憲後確定是違憲,既然是違憲的法律,其法律的效力因牴觸憲法而無效,因此提起訴願向高等行政法院要求重新裁罰。

爭點:事後確定是違憲的行政處分是否可以撤銷?

個人見解:

  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所以在提起訴願的適法性上是合法的
  2. 該違憲的菸酒稅法(釋字641)因為是廢止沒有及既往,因此在2004年確定的行政裁罰不會因為修法後而取消。
  3. 撤銷訴訟,旨在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藉以排除其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所造成之損害。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其所根據之法規發生變更,因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適用法規錯誤,行政法院不得據嗣後變更之法規,認該處分有違法之瑕疵而予撤銷。行政法院係在審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違法性,自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為違法判斷基準

結論:業者提出的訴願是無效的,因為當時作出裁罰的法源依據是合法,所以作出的行政處分具有效性,並不會因為廢止而撤銷該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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