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類用正方小圖-03

前言:

  1. 案件的摘要(brief)就是描寫重要的事實、爭點、推理過程和法律的討論觀點。
  2. 描寫摘要的第一步就是確定該訴訟的目的
  3. 大部分案件的摘要包含至少六個部分,分別是標題(heading)、事實(fact)、過程(procedure)、爭點(issue)、主張(holding)和理由(rationale)
  4. 以下將先引用Baxter vs. Fugett(Supreme Court of Oklahoma1967)為例,指出這六部份包含哪些內容。

標題(heading)Baxter vs. Fugett案。

案情事實(fact)

  1. 原告:12歲的Baxter,騎腳踏車。
  2. 被告:16歲的Fugett,開汽車。
  3. 被告開車在有停止標誌之路口的白線停車的同時,原告從左側街道上要過馬路,剛好撞上被告的車。

雙方的主張(holding)

  1. 被告主張:原告開車沒有看附近路況而且沒有讓路。
  2. 原告主張:這是被告本身的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不可避免的意外(unavoidable accident)
  3. 原告因為不服法院的決定和判決所以決定要再上訴。
  4. 上訴的原因是法院給陪審團錯誤的指示(instruction)

指示(instruction)

  1. 應用在孩童上的「正規照顧(ordinary care )」是指12歲和16歲小孩的行為在照顧和注意的程度。
  2. 因此12歲和16小孩的行為,不需要用和成人相同的法律去判斷
  3. 雙方都有責任去注意自己的安全,更何況街道上的交通情況可以被預測(vehicular traffic could ordinarily be expected).
  4. 當未成年人被指控有法律上的疏忽,他的行為必須藉由「孩童的照顧標準(child's standard of care)」測量

爭點(issue)16歲青年的開車行為到底是要用一般的標準(standard of ordinary care)還是用成人的標準?

過程(procedure):原告表示因為法院的指示錯誤,所以原告上訴。

全案的事實(facts)

  1. 被告主張原告(12)騎車沒有看附近路況(failed to keep proper lookout)而且沒有讓路(failed to yield the right of way)
  2. 法院教導陪審團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使用「一般孩童的行為標準」 去判斷,而不需要考慮成人的標準。

原告上訴(plaintiff appeal)理由:

  1. 我們拒絕接受一位16歲青少年在從事成人行為(engaged in an adult activity),卻以孩童的法律去判斷有沒有過失。
  2. 判斷的標準之間是有差異的,一個是保護自己免於受到傷害,另一個則是使其它人受到傷害的活動(孩童從事成人行為)需要被規範。

原告主張(plaintiff’s holding)

  1. 該指示居然允許未成年人從事成人行為,更何況該行為會使得其它行人暴露在受傷的風險,但是卻只使用孩童的法律標準去量刑,這是不切實際而且也悖離現今社會的情況。
  2. 因此我們主張未成年者一定要用和成年人同樣的標準(we hold that a minor must exercise the same standard of care as an adult)

判決結果:Judgment for Defendant is reversed and the case is remanded for a new trial.

判決理由(rationale)

  1. 一般的判決都是主張,孩童是什麼年紀就用什麼標準去判斷,但是前提是必須從事符合自己年紀的行為。孩童的標準用在孩童身上可以避免其受到傷害,但是如果從事成人的行為,還用孩童的標準去保護,就會使其它人受到傷害。在本案中,開車是屬於成人活動,所以必須主張對被告(未成年人)採用成人的法律以保護社會大眾受到傷害。
  2. 交通標誌不會區別看的人有沒有成年,這個號誌是開放給任何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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