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社群網站發展迅速,其中擁有百萬社員的知名「不公開社團」更是急速竄紅,儼然成為「平民發聲平台」,打著人數眾多、記者多的招牌,吸引網友若遭遇自己認為不公不義之事時,貼文在社團內供廣大網友「討論」。本文就網友貼文行為以及社群網站群組本身之法律責任分述討論:

  • 網友貼文的行為

社群網站社團的運作方式為社員將自己的見聞、經歷到的事情,無論是否有關公益(例如家務事)用文字、照片或錄音錄影,貼文在社團內,供百萬社員觀看並且留下評論。社員貼文的行為,視其內容,可能觸犯民、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若照片影片之內容涉及未成年人,恐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網友在爆料過程中,常po出家務事,例如抓姦,或是防範愛情騙子等,若將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家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非經當事人同意並且沒有公益性,即在網路上公開,則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另外,網友po爆料文的敘述,以及其他網友的回應留言,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誹謗罪等,同時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照片部分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侵害肖像權之損害賠償。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

非公務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刑法:

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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