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揭露我國採公開審判原則,允許人民於訴訟進行時在場內旁聽,加強對司法之信任。惟近年來,法院審判結果若與社會大眾觀念不符時,因資訊流通迅速,加上媒體推波助瀾,認為法官忽略社會觀感,「恐龍法官」一詞不脛而走,造成人民對司法極度不信任。為弭平司法判決與社會通念的差距,司法院曾研擬數方案,從最早期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到20171130日司法院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目的皆為使人民積極參與重大案件審判,以下簡介「陪審」、「觀審」、「參審」三種不同制度,並介紹司法院目前最新發布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陪審制:

在民眾參與法庭審判制度正式引進台灣以前,陪審制應是一般民眾最耳熟能詳的制度。

以美國為例(美國各州細部制度稍有不同),陪審制法庭由法官主持審判程序,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則在旁聆聽法官對被告及證人之訊問、認定證據能力,以及律師對於被告及證人之詰問。陪審團的任務為獨立於法官做出事實認定,即有罪與否之認定,法官則依照陪審團的結論決定量刑。

 

觀審制:

我國欲加強民眾參與法庭審判,最初引進之制度即為觀審制。

2012年以降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為例,觀審員與法官並列,得訊問被告與證人,最終提供意見供法官參考,但法官不受觀審員意見之拘束。此版本遭批評「只能看不能審」,消弭司法與社會差距之效果有限。

 

參審制:

司法院於20171130日公布最新版本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未來年滿23歲符合資格之國民皆有可能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一審法院之審理。

草案內容規定,審判法庭由3名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共同進行審判,國民法官之職權,包含全程參與審判程序之進行,以及於評議中與法官合議,就事實認定、法令適用、刑之量定共同作成判斷,原則上與法官無分軒輊,僅於特別明定專屬於法官職權,或對國民法官職權或對國民法官職權有所限制者,始例外排除國民法官之職權。最終評議亦由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為之;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 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至少6票,6票中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以上草案大幅增加民眾實際參與審判之權限,不但可以「問」,更可以參與「判」,使民眾更了解法官審判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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