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愛情騙子-法律管不了-繁體.jpg

自古以來愛情騙子何其多,無論是為了錢或是為了色,有人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有人只是為了消磨無聊的時光欺騙手法光怪陸離。近來常常在電視上看到這樣的新聞:一位年過花甲的婦人到銀行的外匯部門想要匯款,因為神色匆忙,又一直盯著手機看,引來警察的關注進而上前詢問,一問之下得知原來是婦人在國外的男朋友,在網路上相識進而交往了一陣子,因為一些原因急需要錢,希望婦人可以幫忙。警察聽聞後察覺有異,苦口勸婦人打消匯款念頭

 

類似的案子層出不窮,大致上都是利用網路當作掩護,創造自己的分身,加上台灣人對於「外國人」常有不切實際的想像,也不太會去查證,不加思索便掉入了愛情的陷阱。

 

若是在台灣國土中,遇到愛情騙子,想要詐取金錢,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只要符合了主觀上要有位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要有施行詐術之行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之認知、本人(或第三人)有財產上的處分、有人受財產上的損害這個流程,更重要的是,施行詐術與財產移轉、損害必須要有因果關係,詐欺就可成立。

 

基本上若遇到跨國愛情騙子,不幸地又將財產交付了,一樣可能成立詐欺罪,但因為對方可能不是在台灣境內,真實身分又難以辨明,如果真要追究,所花的成本可能遠遠高於所受的損害。所以遇到網路上來路不明的陌生人傳訊息,應該都要提高警覺,別被奇怪的愛情沖昏頭,失去了判斷力,傷了荷包又傷心。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