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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為南島民族的一支,至少六、七千年前就在台灣生活,是台灣最早的歷史文化,留下了豐富又充滿特色的文化資產,創造出多采多姿富藝術性的創作,諸如音樂、圖騰、編織、建築、雕塑等等。但後來因為歷史變遷,使得原住民族因外來移民數量擴張而生活範圍受到排擠壓縮,成為社會中相對較為弱勢的族群,其產生的文物、符碼,也因社會的不尊重,常常遭到誤用、濫用,例如在觀光地區或是對外代表台灣的場合,原住民歌舞的表演常成為代表台灣文化特色的表演之一,但卻出現表演者並不是真正的原住民,其穿著的服裝、表演的歌舞,亦為左拼右湊,不知所以的情況。

 

我國在2007年底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旨在「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與「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並於2015年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規範保護的種類以及如何申請專用權等具體實施方式。

 

保護原住民族文化為國際潮流

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中規定:「原住民族有權信守和振興其文化傳統與習俗…有權保留、保護和發展其文化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表現形式…」(11條第1) 「原住民族有權保存、掌管、保護和發展其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他們也有權保存、掌管、保護和發展自己對這些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智慧財產權」(31),且「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承認和保護對這些權利的行使」(31條第2)

揭露出國際上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保護的重視,為了使先民的智慧與文化可以傳承下去,各國應該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現有智慧財產保護制度的不足

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在目前的智慧財產保護制度下並無法受到充分保護,最大的原因在於,目前的智財制度較著重個人(或法人)對於成果的權利,與原住民族財產權的集體性質大不相同,又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通常為長時間的世代傳承,恐難納入智財強調的「原創性」。

 

另外,智財權的保護有其時效性,時效性過後就成為公共大眾可以無條件任意利用、詮釋的作品,對於原住民智慧創作,例如儀式的神聖性、圖騰或藝術創作代表的涵義、傳統工藝技法等等的完整性都將被破壞,無異使得較為弱勢的原住民族毫無管控自己文化的能力,恐使原住民的智慧創作逐漸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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