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才算性騷擾.jpg

 

「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數年前流行歌的歌詞,描述還沒進入正式交往的狀態。「曖昧」或許是許多人認為一段感情最美的時候,但如果雙方情感目標沒有一致,就會成為一方的夢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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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才算是性騷擾?法律如何規範?

 

一般來說,對於性騷擾的定義大略為「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 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 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 為。」不過在不同的場合會因為法規根據不同,有稍微不一樣的定義。場合分為一般場合、職場以及校園。

 

在一般場合,適用的法律為性騷擾防治法,並依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職場發生的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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