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大法庭並不是終審法院的常設機關,而是功能性任務編制,是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其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亦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成員分別為11人、11人、9人。

 

在程序上,為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是以法律爭議為核心,應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為之,才能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明定大法庭行言詞辯論,強制由律師代理或辯護
 

另外,為使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促使大法庭能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並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之機會,新法明定有必要時,大法庭得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做成妥適、周延的裁判。

 

大法庭做出的決定

 

大法庭處理法律爭議,屬終審之中間程序,並非終局判決,其決定之法律見解應記載於裁定主文且敘明理由,並應定期宣示。
 

又大法庭之成員於評議時所持法律見解縱與多數意見不同,然亦可能甚具參考價值。所以跟隔壁棚的大法官有點像,明定如果已將不同意見之要旨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大法庭的裁定是就提交案件之法律爭議所為之中間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應有拘束效力。明定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最後最重要的是,大法庭所為之裁定,和判例最大的不同在於,並不具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如果日後受理他案之審判庭認大法庭裁定所採見解不合時宜而想要變更,仍可以循歧異提案模式召喚大法庭裁判。

 

 

參考資料: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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