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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呱吉日前的節目企劃「空中英語傳教士」受到英語教學品牌「空中英語教室」的律師函,認為呱吉的行為涉及侵權。呱吉認為,這是屬於二次創作中的詼諧仿作,而這次事件涉及了商標法中戲謔仿作之議題。

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於我國一○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六十三號刑事判決(流淚香奈兒案)指出「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法第1條規定參照),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同法第5條、第18條第2項規定參照),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此外,台科大陳昭華教授曾在《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一文中,整理出五個判斷標準:

  1. 必須具備詼諧、諷刺或批評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兩商標對比矛盾的訊息。
  2. 消費者看到戲謔仿作的商標,就會聯想到著名商標。
  3. 兩商標具有相當距離,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別,不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4. 戲謔仿作商標經言論自由的嚴格審查,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 的必要性。
  5. 無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或有致減損物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綜上實務及學說之見解,呱吉必須抗辯其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兩商標具有相當距離,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別,不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無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或有致減損物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且主張其「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大於「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1. 《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陳昭華教授

2. 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3.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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