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戴爾不得主張錯誤撤銷契約
買賣契約既然成立,那麼戴爾可否主張錯誤,以撤銷買賣契約呢?法院衡諸戴爾之國際知名度……顯見「(戴爾)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則……實難想像會有在網站刊登錯誤 之情事發生以一用心、細心之公司而言,一次錯誤一次教訓,在發生錯誤後,應在隨後時段內特別用心,避免再生錯誤。乃……(戴爾)隨即又於9875日發生第二次標價錯誤,此短期內連續二次『標價錯誤』,非但有違常情,且與(戴爾)之商譽差距太大,則該標價錯誤之行為,實難以錯誤一語為交代」。

最後,此一判決認定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戴爾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戴爾均應就其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故依法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仍須履行契約。

本文認為,台南地院之判決較為可採,蓋就一般消費者認知而言,只要在網路上下標並填寫完信用卡資料後,即與賣方達成買賣契約。況戴爾公司所編訂之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故戴爾的網路上架拍賣行為已屬「要約」,而消費者下標之時即為「承諾」。

為了解決此爭議問題並保護消費者,行政院消保處做出以下回應,中華民國10011日生效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三條指出「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應記載事項」第五條確認機制規定,廠商在標錯價的兩個工作天內除非能提出正當理由,像駭客入侵就算是正當理由,否則必須接受下單,若消費者已經付款,視為契約成立,消費者只要保留訂單、匯款單據等,就能獲得絕對保障。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五年後,於105年7月15日修改,並於同年10月1日生效,其修正第五條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其認為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已有創設法律之嫌,將造成民法體系之紊亂,且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亦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之時間差,恐另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之爭議。

本完贊同消保處105年就「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改,由於100年規定「若消費者已經付款,視為契約成立」,有創設法律之嫌,且課予業者負起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以減少糾紛之發生,並確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參考資料:

1.戴爾電腦標錯價,仍須出貨! -天秤座法律網

2.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戴爾標錯價案件兩極判決之省思-陳慧玲律師

4.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制度更臻合理!-消保處新聞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