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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進一步認為:「本案偵蒐配偶與他人通姦之犯罪,刑事訴訟法亦已有相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22 條之規定聲請搜索票;如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事,可依同法第131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搜索而無須搜索票,亦即被害人並非無法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斯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之自由;反之,基於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非執法人員,自不容許其個人為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甚至無限上綱要求他人配合,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因此,犯罪偵查機關追訴犯罪,若未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為之,尚應科以刑法第307 條之違法搜索罪,在此情況下,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即有侵入他人住宅之正當理由。」

三、結論

    法院認為此類為抓姦而闖入他人房屋之行為,仍構成刑法第306無故侵入住宅罪,乃係基於刑法第306條所稱之「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而是否有正當理由,應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此外,法院認為偵蒐配偶與他人通姦之犯罪,刑事訴訟法亦已有相當之規定,故如非執法人員,自不容許其個人為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甚至無限上綱要求他人配合,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規範。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 2600 號刑事判決

2. 婦人與徵信社抓姦強拍全裸照遭強制罪判拘役-中國電子報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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