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類用正方小圖_工作區域 1我國專利制度中,發明專利在申請上會有兩種費用,一是申請費,此在向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時即應一併繳交,另一則是審查費,此係申請人向智財局請求對其專利申請案為實體審查時所應繳交的費用,換句話說,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不請求為實體審查者,則此筆費用即無須在申請時繳交。

初接觸專利的人也許會有所疑惑,申請專利之目的不就是為了要通過審查取得專利權嗎?為何申請人又要在申請時暫不請求審查而耽誤到自己取得專利權的時程呢?—原因在於並非是所有申請專利之創作皆有明顯的市場潛力,亦即某一創作是否具有商業上之價值,有時在申請專利時並不明顯,往往須待一段時間的經過才能確定,因此,專利法上便賦予了申請人可以有三年的期間來考慮是否請求實體審查(專利法第38條第1項參照),藉以讓申請人得有三年的期間來評估其申請專利之創作是否具有市場前景,以便決定是否要再繼續投入資金與精力於該創作之研究及專利維持上。惟發明專利申請案如自申請日起算三年內未請求實體審查者,則該專利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專利法第38條第4項參照)

目前請求審查之制度僅用於發明專利申請上,設計專利雖同發明專利係採實體審查,但其不採發明之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申請專利之設計自文件齊備後,即由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另外,為避免專利申請人就所申請專利之創作遲不請求實體審查,而影響到他人就相關創作研發之進行,得就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為實體審查者,並不限於專利申請人本人。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局專利Q&A
  2. 3Q智慧財產法破題書,頁17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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