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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刑法中常舉的例子是「先槍擊再棄屍溺斃」之案例,行為人於第一行為相信被害人已經死亡,而實際上被害人乃死於第二個行為,即後來湮滅證據或處理屍體之行為。就此類之「因果歷程錯誤」究應如何評價,本文整理實務及學說見解如下:

 

一、實務見解

參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2892 號刑事判決,按上訴人以殺人之意思將其女扼殺後,雖昏迷而未死亡,錯認已死,而棄置於水川,乃因溺水窒息而告死亡,仍不違背其殺人之本意,應負殺人罪責,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八年上字二八三一號、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五四二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亦即使結果發生之因果歷程雖然與行為人故意內涵中所預見之因果關係演變歷程有所偏離,但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所構成之危險並未因之減輕或完全消失,因此此等主觀上認識之因果歷程錯誤與客觀事實上之因果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原則上並不足以排除故意之成立,行為人自仍應成立故意犯罪之既遂

本判決進而定義「因果歷程錯誤」,認為因為行為人之前行為而引發後行為,並由於後行為而導致行為人前行為本來所預期之結果發生,此等行為與結果之間的歷程雖然與行為人原本預期之歷程有所出入,但就行為人而言,這中間的歷程錯誤顯然是無關緊要的,且最終結果之發生亦未超出可預見之界限,亦即縱然有第三人之後行為介入,然祇要係在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行為人自應對此結果之發生負其責任,此即為學說上所謂之「因果歷程錯誤」。

 

二、學說見解

學說見解不一,論述如下:

1. 概括故意說:認為應將前後兩行為合併觀察,視為一個整體行為,據此,後行為仍為前行為所涵蓋,故結論成立故意既遂。

2. 自主雙行為說:兩部分行為皆為獨立自主的行為。故應分別成立故意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實質競合,再數罪併罰。

3. 第一行為關鍵說:關鍵的連結點在於第一行為,從一般生活經驗來觀察,行為人所想像與後來實際發生的因果流程,並沒有重大偏異到超出一般遇見可能性的範圍,這個結果發生的方式和行為人實現犯罪的決行,仍屬大約概括一致範圍。

 

三、結論

    本文認為「第一行為關鍵說」較可採,且肯認實務之見解ㄩㄝ。蓋行為人於為第一行為前之犯意,係欲殺害被害人,雖然被害人是死於第二行為,但與行為人第一開始所欲達成之目的,並無太大的偏異。故於「先槍擊再棄屍溺斃」之案例中,行為人仍構成殺人既遂罪。

參考資料:

  1. 林鈺雄 新刑法總則 20119
  2.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289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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