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發生非生活上所發出的正常聲響,且已令人難以容忍時,該如何制止?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 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2. 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3. 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住戶對於鄰居製造噪音,可請求管理委員會制止。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果鄰居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可以促請其改善,鄰居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因此,社區內得自行制定章程,明定禁止全體住戶製造噪音的相關規定,也是解決方法之一。

(二)依噪音管制法主張

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因此鄰居製造噪音時,亦可請求警察機關應前往處理,經查證屬實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向法院主張權利

1. 請求鄰居排除噪音

如果要到法院訴訟禁止鄰居不得製造噪音,得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 8001條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主張。

2. 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鄰居若長期製造噪音,已經影響到了住戶生理上及精神上的健康,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住戶可向鄰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上痛苦的慰撫金。
 

參考資料:

  1. 【法律問蘋果】噪音擾鄰3戶檢舉才罰?律師這麼說 2017/05/23
  2. 鄰居製造噪音,該如何是好?上林法律事務所 -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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