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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紅人谷阿莫擅長以詼諧戲謔的手法剪輯電影、電視劇片段,作成「X分鐘看完XXX電影」系列影片上傳至Youtube頻道,在台灣Youtube界影片總觀看次數排名第一[1],雖然粗估年薪破千萬,但從去年開始,因下載盜版片源、及未經授權改作影片,被片商控告侵害著作權,目前持續深陷官司。

在此,侵害著作權指的是侵害「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的權利範圍規定在著作權法22條至29-1條。究竟谷阿莫的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權利?本文探討如下: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對於著作人的保護,達到促進文化進步發展的終極目標。著作權法一方面保障創作人的心血結晶,另一方面也必須兼顧社會大眾接觸、利用創作成果所產生的公共利益,故會在一定範圍內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限制。[2]因此,在探討有無侵權時,除正面檢視行為人所侵犯的權利類型,亦須加以考量其行為是否落入權利限制之範圍。本文旨在檢討權利類型,關於權利限制之範圍,詳見(下)篇。

 

【重製權】

報導指出,谷阿莫從網路上下載盜版影片來剪輯,而谷阿莫本人不願對此作出回應,若確有此行為,則觸犯了著作權法22條之重製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其中,若屬於單純瀏覽網頁、快取等行為,符合223項「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則不屬於重製的範圍。

從網路上下載影片,而非單純在網站上瀏覽影片,實際上已經透過網路傳輸的方式間接重複製作,在未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已侵害其重製權。

 

【改作權】

谷阿莫最大爭議莫過於將完整版的影片剪輯成濃縮版,主旨在於揭露影片內容,包含結局,此一行為觸犯了著作權法28條之改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而「改作」之定義,根據第3條第111款規定,係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谷阿莫以原影片為本,加以剪接、評論而製成新的影片,已構成「改作」行為,卻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侵害其改作權。

 

【公開傳輸權】

所謂「公開傳輸」,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10款規定,係指「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本款是於2003年制定,其實就是為了因應科技發展趨勢,將「上傳至網路」的行為納入規範。[3]而根據著作權法第26-1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谷阿莫將剪接好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頻道,其實就是將電影著作的內容「公開傳輸」的行為,故只要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即已侵犯其公開傳輸權。

 

參考資料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1%A3YouTuber%E8%A8%82%E9%96%B1%E4%BA%BA%E6%95%B8%E6%8E%92%E8%A1%8C%E6%A6%9C

[2]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247

[3]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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