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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Kenya)

 

語言:史瓦希里語(Kiswahili)及英文

首都:奈洛比(Nairobi)

面積:580,36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東非,東南方接印度洋。

人口: 約4,500萬人

宗教:基督教、伊斯蘭教

幣制:肯亞幣(K Shilling)(KE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肯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肯亞商標採使用在先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5~12個月。肯亞商標採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續行延展,每次得延展10年。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放上特殊標示並非強制要求,但仍以標示區別為宜。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可以使用TM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而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未加註標示之商標權人可能無法取得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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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本所

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諮詢專線: 台北(02)2697-2999 | 新竹(03)667-5569

眾律官網: http://www.zoomlaw.net

或來信 E-mail: info@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肯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6)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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