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社會新聞常常看見,某人因帳戶被不法詐騙集團所利用,而使受詐騙之被害人,將其所有之金錢匯入該帳戶中,導致帳戶被凍結之事件,嗣後此帳戶之所有人即會被司法單位以幫助詐欺之罪名移送、調查、甚至起訴。而通常司法單位所認罪名如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同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會由哪一個區域的司法警察辦理偵查呢?(管轄面)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30條第1項第4款:「(四)經濟詐欺案件: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2.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之受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其他相關警察機協同辦理,如受款地在境外,則由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

故而,依上述規定可悉,原則係以被害人(被詐騙集團欺騙而匯款之人)第一次匯款之受款地警察機關主辦,亦即如被害人從大安區之某銀行復興南路分行匯款至臺南新市區之某銀行新市分行,則即由臺南新市區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再就,警察機關蒐集完相關資料後,即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此時管轄之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前述法規可悉,管轄之認定有如上之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而實務上則多以被告之戶籍地為主(因最好認定),因此則會出現,在臺南警察機關接受第一次詢問後,卻又會到臺北之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之情形(因被告戶籍在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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