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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商標法正在修法,目前由議會進行討論,預計新法會在2019年初正式實施。本次修改目的是使商標法規更符合現今要求並採用歐盟商標法。以下為本次修法重點:


1.指定商品/服務的新規定
    本次修法會影響到2014年1月1日前提交且把尼斯分類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的新案,商標權人可能會需要具體說明指定商品/服務名稱。
    對於2012年10月1日前提交的新申請案,在案件資料包含類別標題或是說明指定商品/服務的類別即可被接受;對於2012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間提交的新案,申請人需要提出一份聲明,表示此類別標題指定的商品/服務包含該類別全部的商品/服務。
    然而,根據新的芬蘭商標法,指定類別標題的案件,其指定商品/服務範圍不再涵蓋該類別全部的商品/服務。故我們建議申請人再次檢閱案件的商品/服務是否需要增加,並在下一次辦理延展申請時並在專利局(Finnish Patent and Registration Office)作登記。
 
2.商標圖樣
    依據新法規定,如果能具體描述商標的外觀及特徵,可免提交商標圖檔。此規定有利於申請特殊商標,例如動態商標、聲音商標等等。
    另依據舊法規定,指定墨色(black and white)的註冊商標,指定顏色包含全部的顏色;然而,新法則是規定指定墨色的商標,其顏色僅限於黑與白。不過,新法的實施不影響已經註冊的案件,已註冊的墨色商標,其保護顏色仍涵蓋全部的顏色。
    對於目前仍審查中或是尚未提出申請的新案,我們建議申請人以商標實際會使用的顏色提出申請。
 
3.商標保護期限
    依據新法,商標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算10年,而非舊法規定的註冊日起算10年。不過新法的實施不會影響在這之前已經註冊的案件。
 
4.異議程序的改變
    異議程序新增了使雙方有機會協商的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讓案件有機會在走到訴訟程序前處理完畢;冷靜期為2個月,最長可延至12個月。
    此外,如異議人基於在先商標異議公告中的案件,被異議商標權人可要求異議人提交在先商標在過去5年已使用之事證、或是在先商標未使用之正當事由。如異議人未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是未使用之原因,官方會駁回此異議申請。
 
5.商標撤銷程序的改變
     依現行法規定,商標撤銷程序是在處理智財案件的市場交易法院(Market Court)進行,所需官費約2千歐元;且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的一筆合理的費用。
   新法則是會在專利局底下增設一個專門處理行政撤銷程序(revocation or 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的法院,且官費比市場交易法院要求的低、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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