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大法庭」的第一個裁定詐欺犯之強制工作處分

實習律師 賴奕霖

2019年司法院推出大法庭制度[1]後,在2020年的213日做出了第一個裁定,認定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而成立想像競合犯之人,仍須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2項強制工作3年。

這次開庭主要的爭議在於「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而成立想像競合犯之人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大法庭在這個案件中邀請了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副教授薛智仁教授、政大法律系楊雲驊教授、許恒達教授等四人提供法律鑑定意見。對於這個爭議學者們意見不一致,採取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分」之規定不及於保安處分,因此應直接宣告強制工作;否定說的學者則認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由於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加重詐財罪吸收,不得再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終採取修正肯定之見解,理由在於,司法院釋字528認為強制工作並無違憲,且刑法第55條規定在「數罪併罰」章,各罪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效果應該一併適用,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沒有被較重之罪吸收,因此在符合矯治目的與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可以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2]

爭議: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而成立想像競合犯之人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

 

肯定說

否定說

學者意見

刑法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分」之規定不及於保安處分。

罪刑法定原則,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加重詐財罪吸收,不得再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大法庭

修正肯定說:

  1. 強制工作並無違憲(釋字528號解釋)
  2. 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沒有被較重之罪吸收。
  3. 在符合矯治目的與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可以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

 

 

[1] 關於大法庭制度的簡介可以參考先前文章,司法院推大法庭制度 快速瞭解大在哪(上)(下)。

[2]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65795-3e01a-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217)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