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告訴之概念簡介

實習律師賴奕霖

一、「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案件可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乃論之罪」,前者指的是檢察官一旦發現有犯罪嫌疑即可開始偵查,進而決定是否起訴,被害人雖然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但這樣的告訴僅有「提醒」的功能,被害人是否提告對於檢察官是否起訴並不會有影響。非告訴乃論之罪包含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221條妨礙性自主罪、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則是檢察官的起訴要件,在告訴乃論之罪中,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後雖然可以職權開始偵查,但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訴,檢察官縱使明確知悉事件的所有細節亦無法起訴,因此告訴可以說是檢察官起訴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告訴乃論之罪包含刑法第354條親屬竊盜、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等。

二、告訴之對象

新聞上常看到某些人到法院按鈴申告,有權提告訴人應該向誰提出告訴呢?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可知告訴權人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告訴權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

三、「保留法律追訴權」究竟能保留多久?

另外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概念,常在新聞或是連續劇中聽到這樣的一句話,但究竟法律追訴權能夠保留多久?一個月?半年?一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法律上告訴權人能夠提告訴的期間是從知道犯人開始六個月內就必須要提出,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無論告訴權人是否強調「保留法律追訴權」都不會改變告訴權只有六個月的規定。因此,若告訴權人若要提出告訴,必須要注意六個月的時間規定,不可認為自己已向對方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就可以在一年半載後再來處理這件事,以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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