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最後的修法—2019年日本專利相關法規修法概況

實習律師 賴奕霖

一、日本的專利法規簡介

日本專利可以區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與「意匠(設計專利)」三種,簡介如下:

 

特許

實用新案

意匠

對應我國專利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定義

利用自然界法則之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1. 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產生美感的創作

2. 非記錄或顯示在物品的圖像(新修正)

3. 建築物的外觀以及內裝的設計(新修正)

實體審查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請求實體審查(任何人均得請求)

無實體審查

由特許廳主動進行實體審查

保護期間

申請日起 20

申請日起算最長 10

申請日起25年(新修正)

年費繳納方式

核准後繳納第13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核准後繳納第1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二、日本特許法修正重點

  • 查證制度
    查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特許專利有被侵害的可能時,由法院選定的中立專家到侵權行為現場進行特許權侵害舉證所必須的調查,再向法院提出報告書。現行日本制度中,雖然已存在文書提出命令(參照特許法第105條)、當事人事案解名義務(參照特許法第第104-2條)等規定,但目前的制度在有些情況如:產品製造流程無法透過分解產品得知、電腦軟體之程式碼等仍具有一定的限制。查證制度的建立可以讓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蒐集證據,加速案件的進行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在新修正的特許法中,對於侵權行為人超出專利權人製造量的侵權產品(若以前面的例子來解釋就是侵權行為人多生產的九萬件產品),專利權人得請求相當於「專利授權費」的損害賠償

     

三、日本意匠法修正重點

  • 保護對象擴增
    在修正後的意匠法中,設計專利保護範圍除了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產生美感的創作外,也擴增至非記錄或顯示在物品的圖像以及建築物的外觀以及內裝的設計。修正前的意匠法保護範圍僅限於顯現於物品上的設計,但隨著科技發展,圖像設計未必是顯示在特定物品上,故意匠法擴展將保護範圍。另外,許多不動產內、外觀設計均展現了高度的創意,修正後的意匠法將建築物的外觀及內裝都納入了意匠的保護對象。
  • 「關聯意匠」制度修正
    日本的關聯意匠制度與我國衍生專利制度類似,現行關聯意匠的申請有三個限制
    A. 就申請人適格性而言,關連意匠須與本意匠為同一申請人。
    B. 申請人申請的關聯意匠需與本意匠之設計近似,若關連意匠僅和其他關連意匠相互近似,而不與本意匠近似,就不能以關連意匠提出申請。
    C. 關連意匠之意匠申請日必須在本意匠之申請日後,且於本意匠之意匠公報發行日前。

    為了保護長期對於產品外觀進行連鎖設計的發明人,並延長保護期限,日本關聯意匠的做出下列修正;
    i. 允許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但不近似於本意匠的意匠登錄(放寬B點限制)。
    ii. 關連意匠的申請時間上,在本意匠之申請日後志申請日後10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放寬C點限制)。
    iii. 意匠權的存續期間最長為申請日起算25
    iv. 簡化意匠登錄手續
    v. 補充間接侵害規定:若侵權人主觀上明知侵權物將實施意匠發明,為了避免侵權而將產品以部分生產、進口等行為亦成立侵權行為。


    上面所介紹的新修正法令將於 20204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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