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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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全世界各國雖然對於專利權的保護都有共同的認識,惟各國對於專利權的種類、保護年限以及申請方式都有不同的規定。以下將就目前主要專利大國的專利種類以及相關規定作一個簡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發明專利的要件可以用相當多不同的面向來呈現,其可能是一個實體的物品,可能是製作物品的方法,甚至也可能是某一種物品的使用方式,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皆可以申請而成為一個專利。新型專利的標的為物品,且主要的重點在於本質結構諸如形狀、構造之創作。新式樣專利的標的亦為物品,但重點在於其表面上視覺呈現的方式。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各為自申請日起20年、10年以及12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與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亦即會根據內容書所揭示之專利要件來決定是否有可專利性;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原則。

大陸

大陸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0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則採形式審察。不同於台灣專利制度,大陸並無不同類型專利之間互為改請之制度。欲改請專利種類,需利用其國內專利優先權12個月的規定,就同一主題提出不同新案種類的申請,並主張其國內優先權為之;然前述國內優先權制度,於外觀設計專利並不適用。

美國

美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相當於他國發明專利制度,國內亦有依字面翻譯為實用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兩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兩者專利權有效期自各為申請日起20年、以及公告日起14年。審查程序方面皆採自動進入實體審查,申請人無需特別請求實審。此外,美國採發明人主義,發明人恆為官方記錄上之申請人(Applicant),而被授權人(Assignee)可在遞交由發明人簽名的讓與授權書後,取得申請案於審查過程中進行回應官方意見之權利,並於專利獲准後取得專利權。由於先發明主義的影響,美國專利法中,關於新穎性之規定遠比其他國家規定來得複雜,縱使美國即將實施先申請主義,修法後的新穎性規定對於一般人而言仍為複雜。另外,美國專利在審查流程上有PA、CA、CIP、DA、RCE等多種續案之變化,也未見於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前述續案將另闢章節介紹。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包含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發明專利及歐盟的OHIM(歐盟市場調和局)新式樣專利,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

EPC專利一直被誤稱為歐盟專利,但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締約國是遠超過歐盟成員國。其次,歐洲專利公約(EPC)僅是建立一個共同審查平台(歐洲專利局,EPO),並非直接授與專利權,EPO針對可專利性的審查結果,將直接被締約國接受,而無需在締約國重新進行審查。EPC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專利權有效期發明專利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審查程序方面,EPC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歐洲專利的申請較為特別,其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協定,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為英文、法文、或德文其中一種,並在EPO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及繳納指定國家費。申請案通過EPO的審查後,申請人必須到締約國註冊(實務上稱為進入國家階段),才能取得在該締約國的專利權,以在該締約國主張專利權。目前EPC的締約國達38國之多(source: Wikipedia),因此若欲在締約國中之多國取得專利權,這樣的管道較能節省時間與成本上的花費,同時減少語言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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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申請流程當中,有很多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暫時申請案、多樣化的延續案申請程序、無限次數的請求延續審查案、以及重新領證案等等。其中延續案又分為延續申請案、部分延續申請案、以及分割申請案等等。在實務上,專利申請權人進行延續案申請的目的,可歸納為:繼續審查程序、磨耗審查委員、延長專利年限、延後專利公開時間、撰寫新的請求項以涵蓋市場上新產品、強化專利、維持申請歷史之潔淨等等[1]。以下就上述的特殊申請流程一一介紹。

暫時申請案

暫時申請案即provisional application(以下簡稱PA)。專利申請權人在備妥說明文件,向美國專利局提出PA申請即可,但必須在PA申請的12個月之內提出相關的正式專利申請,否則該PA即自動失效。該正式專利的申請可以PA申請日做為審查專利要件的優先權日,但專利權期限的起始日期,則是以正式專利申請日起算,因此可得到優先權日和專利權日上的優勢。

另外,雖然美國的專利制度規定,允許一件發明在公開之後的一年內再提出專利申請,但考量到準備專利申請文件需要花費時間,因此可以利用PA案來爭取其優先權日上的優勢,而美國國外的專利申請也可利用此PA案主張其國際優先權。

PA案另外的附加價值,是其申請後可以合法地在相關發明產品上加上「patent pending」的說明[2],可作為產品宣傳的手段之一。

延續申請案

延續申請案即continuation application(以下簡稱CA)。CA必須在原申請案(即母案)放棄或是獲證之前提出申請,並以母案的申請日作為其有效申請日以及優先權日。CA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與母案相同,即其並未提出新事物,乃與母案為相同之發明,惟CA案的申請權利範圍可以不同於母案。由於CA案與母案的說明書內容相同,因此不能增加新的發明人。CA在實務上可利用於爭取專利答辯的空間,例如受到核駁之母案請求項可以先自母案中移除繼續進行母案答辯,然後再以CA案將該移除之請求項或是稍加修改後進行申請,使得母案的流程可以較順利地進行,以期及早取得母案專利權,而又能最大限度地維持權利範圍;CA案的審查委員與母案有可能並非同一人,因此在核駁答辯的過程中,有些觀念與說法若無法完全取得審查委員的認同,申請CA案也是一條可行之路;另外在商業手段應用上,觀察市場上相關產品的推出,然後以CA案增加請求項使其產品落入字義侵權,也是可能的做法。

部分延續申請案

部分延續申請案即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以下簡稱CIP)。與CA案不同的是,CIP案乃以增加新事物,再加上母案中已揭示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來提出申請。由於內容包含新事物,CIP案可能增加新的發明人。CIP的好處是可主張母案的有效申請日以及優先權;但由於該新事物的部分乃在CIP案時才提出,因此實際審查時,新事物的專利要件審查還是必須以CIP的申請日為依據。實務上當母案在核駁答辯上遇到瓶頸,而需要以新事物來增加其可專利性或是輔助說明時,就可能提出CIP案;另一個好處是CIP案可能分派給不同的審查委員,而使得母案中的專利要件獲得重新檢視的機會。

分割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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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由於圖式有輔助發明說明的效果,與發明內容息息相關,好的圖式可以直接讓發明內容與重點一目瞭然,有助於各方對於專利的了解,因此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圖式的完整性與符合格式規定都是很重要的環節之一。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示所支持。」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雖然申請專利範圍乃法律上解釋專利權範圍的第一線,但若沒有完整的發明說明及圖式來輔助解釋,難免會落入權利範圍界定不清的困境,而不利於專利權的行使。因此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對於圖示應如何製作,有特別的規定如下。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發明或新型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目前由於電腦製圖技術的進步且便於取得,原則上專利的圖式應該以電腦軟體進行清楚的繪製;以手繪方式所送件的圖式,將有極大的可能被要求重新繪製。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元件符號,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圖號應以「圖1」或「第1圖」的原則對每一張圖式依序編號,順序原則上以發明說明中提到的先後為準,通常習知技藝(prior art)的圖式會擺在最前面;元件符號的編號原則上應先以主要元件為主,標示1、2、3之單一層數字,再依結構上各次要元件的層級以11、12、13,111、112、123之原則編號之;另外,法條雖規定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但一般於流程圖或方框圖中,還是會以文字來說明該步驟所包含的程序和動作,或是該方框所代表的組成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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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可見申請專利範圍乃主張專利法律權力時的最前線。從積極面來看,申請專利範圍應能夠盡量以上位的角度來解釋其涵蓋範圍,以收將專利權最大化之效;消極面來說,申請專利範圍至少也要能夠保護到發明人的實際發明。因此撰寫專利說明書時,了解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格式相當重要。

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要能夠以最簡潔的文字來描述所欲主張的專利權範圍,因為所有的描述文字都可能對申請項的權利範圍構成限制條件。專利法上雖然並未規定固定格式,但歸納起來有幾種較可行且常用的撰寫方式,以下將一一作說明。

一段式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圖式或圖式之元件符號。」也就是說每一條獨立項都要能夠單獨作語意上的解釋,而每一條附屬項合併於其依附的獨立項也要能夠單獨解釋。最直接的方式是以一整段的方式,將所有的申請專利範圍構成要件包含其中。例如:

一利電子電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單元及一參考電壓,其中該放大器將其兩端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該回授單元耦接於該放大器之輸出端與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該參考電壓則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二段式

二段式又可稱為吉普森式(Jepson Type Claim),其原則可參考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因此以二段式來撰寫時,必須先確定標的中的先前技術部分,並撰寫於前言,然後以一連接詞,如「其改良在於」,來定義該專利的新技術特徵。這種撰寫方式基於法條的規定,會明確定義出屬於先前技術的技術特徵部分,因此實務上的可利用性見人見智,並沒有一個定論。以下為一範例:

一電子電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單元及一參考電壓,其中該放大器將其兩端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該回授單元耦接於該放大器之輸出端與其中一端之輸入端,該參考電壓則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其改良在於該回授單元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

三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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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所施行的專利法規定,由於發明專利有早期公開制度,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因此審查流程略有不同;以下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之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說明之。

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的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類似,因此一併以下方的流程圖說明之。發明與新式樣專利在備妥文件之後,送交智慧局申請進行審核流程;智慧局經程序審查之後,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且並無不妥內容之日訂為專利申請日。

發明專利部份,在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經公開前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即將申請案作早期公開。發明專利在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皆能向智慧局提出進行實體審查。新式樣專利並無十八個月早期公開制度,且採用自動審查制,因此通過程序審查之後,不需再特別請求,智慧局即開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在實體審查初審核駁之後,可再向智慧局提出一次再審申請。提出再審申請必須在收到初審核駁審定書後60日內,檢送再審申請書及理由書向智慧局提出再審申請。前述60日內之期限為法定期限,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專17),一經踰越便無法補救。

於初審或再審查核準後,在核準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年費,智慧局便公告專利並核發證書,專利權人自此獲得該專利權。而若再審查核駁,專利權人可於再審查審定書送達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應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前述30日及2個月之期限同樣為法定期限(訴願法14、90),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一經踰越便無法補救。

另外,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或是公告後遭到舉發的情形,若不服者,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自此與上述程序相同,最終可走到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20120709_02_Fig01

至於新型專利之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則見下圖。可知其與新式樣專利大致相同,惟採形式審查,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其審查原則;另外,審查流程並無再審查的部份,即若形式審查若核駁,則必需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20120709_02_Fi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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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緩起訴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9

 

壹、實例蘇姓婦人違規穿越馬路,害騎機車的許姓男子閃躲不及摔車重傷而死。蘇婦後來與許家和解,並寫悔過書保證「絕不再犯」,板橋地檢署昨天處分緩起訴。檢方考量蘇姓婦人年邁且無前科,與家屬和解並當庭立悔過書,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年。

 

貳、緩起訴制度之目的

    緩起訴是法律賦予檢察官就符合法定要件的案件給予暫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制度可以發揮「微罪不舉」精神,多給被告改過向善機會,另外還可紓解訟源,減少法官和檢察官案件負擔。

 

參、緩起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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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裸照事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6

 

事實背景:甲與乙交往,分手後甲心有不甘,將交往期間所拍攝乙裸露胸部和性器官之照片寄送至乙鄰居住處、友人住處及工作處。

 

相關規定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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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15

壹、背景事實:

    甲駕曳引車於路上時,機車騎士乙由對向行駛而來,因不明原因失控滑倒,並滑入甲所行駛之車道內,因事發突然,甲反應不及,將乙輾壓而過乙因軀幹遭輾壓而當場死亡,甲有察覺乙已人車倒地,但因恐惹上麻煩、遭到誣陷,未停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即逕行駕車離去。

 

貳、相關規定

    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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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凌豪 律師 |初級合夥律師| 東吳法學碩士

學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士(2001)、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2007-2010)

經歷:中華民國陸軍上尉(2001-2006)

專長:民事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契約撰擬與審閱、政府採購

證照與曾受訓練:律師高考及格(2011)

最近處理過的重大案件:房屋買賣糾紛、工程款給付糾紛、著作權侵害民事求償、知名購物網站消費糾紛、政府採購案、商標法案件刑事辯護、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辯護、誣告案件刑事辯護、刑事詐欺告訴、性騷擾案件

語言:台語、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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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學歷:萬能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科、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金融法學組

經歷:廣和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務主任、台新銀行授信部法務專員、聲威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永安土地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  

專長:法律類:民法、強制執行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地政類: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地籍清理法規;財稅類:節稅規劃、財產信託、資產管理、不良債權處理;仲介類:土地、房屋、商辦廠辦、道路用地、農地農舍、拍賣承受、土地承領。

證照與曾受訓練:台灣不動產經紀人/代書(地政士)特考及格,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現代房屋旗艦店經理,台北市不動產經營者協會副秘書長,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創始地政士,內政部核定不動產經紀人營業員換證訓練課程講師

語言:台語、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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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An Lu Real Estate Attorne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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