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新型專利在提出申請時,智慧局僅會對新型專利的內容進行型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換言之,智慧局不會針對新型申請案的內容進行檢索,亦不會對新型申請案提出新穎性或進步性的核駁。因此在台灣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僅需要符合型式上的規定,便可於短時間內快速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 6月 02 週四 201616:49
中國實用新型的審查制度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台灣的新型專利在提出申請時,智慧局僅會對新型專利的內容進行型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換言之,智慧局不會針對新型申請案的內容進行檢索,亦不會對新型申請案提出新穎性或進步性的核駁。因此在台灣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僅需要符合型式上的規定,便可於短時間內快速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 5月 26 週四 201617:29
中國專利申請案的修正(二)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 5月 26 週四 201617:25
中國專利申請案的修正(一)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 1月 06 週三 201616:09
大陸專利法中的假冒專利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大陸專利法中的假冒專利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不同於我國現行專利法規,未定義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號的相關行為,亦未規定其處分;大陸專利法在第63條、第64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中,清楚定義了何謂「假冒專利」以及假冒專利的罰則。
不同於我國現行專利法規,未定義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號的相關行為,亦未規定其處分;大陸專利法在第63條、第64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中,清楚定義了何謂「假冒專利」以及假冒專利的罰則。
- 1月 23 週五 201515:41
淺談中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5號《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 林志信 專利師
一、審查時程:
申請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年內結案。
答覆審查意見期限2個月,延期答覆者,優先審查程序中止。
申請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年內結案。
答覆審查意見期限2個月,延期答覆者,優先審查程序中止。
- 9月 11 週四 201411:39
中國大陸專利制度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中國大陸專利制度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超過兩萬多件,因此國人於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也許多,我們有必要去了解中國大陸在智財權方面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制度發明專利採行早期公佈、請求審查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採行初步審查制。實用新型專利的一個輔助審查程式是,在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制度的不足。
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超過兩萬多件,因此國人於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也許多,我們有必要去了解中國大陸在智財權方面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制度發明專利採行早期公佈、請求審查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採行初步審查制。實用新型專利的一個輔助審查程式是,在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制度的不足。
- 9月 03 週三 201413: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介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 3月 19 週三 201411:18
中國專利申請流程簡介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1
- 11月 28 週三 201209:19
中國專利申請案提分案之規定 專利程序助理吳芳誼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於第一部份第一章中指出「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的程序整理如下:
一、可提出分案之時間
1. 收到授權通知書(核准通知)起2個月內。
一、可提出分案之時間
1. 收到授權通知書(核准通知)起2個月內。
- 11月 23 週五 201209:14
簡介中國專利之復審程序 專利程序助理吳芳誼
一、何謂復審程序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之說明:「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因此,一方面,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不承擔對專利申請全面審查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提高專利授權的品質,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式,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二、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之說明:「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因此,一方面,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不承擔對專利申請全面審查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提高專利授權的品質,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式,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二、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