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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保險業務員篇
就保險業務員之所得認定,法院之判斷標準與前篇模特兒、演藝人員之標準有相似之處。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若符合以下要件時,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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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模特兒與演藝人員篇(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中,法院同樣探究雙方之契約關係,而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指出,區分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實質規範意旨為:「(1)取得薪資所得者,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除了勞務本身之提供外,原則上沒有其他與勞務提供密切相關,在事務本質上或日常經驗法則,必然會存在之費用支出。而這種勞務之提供,在民商法上較接近之契約類型即是僱傭契約下之勞務提供,其類型特徵則是受雇人應在服從僱主指示之情況下提供勞務,但並不要求其完成工作方能取得報酬,而是依其工作時間與工作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因此難以想像其有與報酬密切相關費用支出之可能。(2)取得執行業務所得者,其勞務之提供重在工作之完成,即使在「包工不包料」之情形,勞務本身也可能需要其他人力或物力之支援,因此在事務本質上,勞務必然伴隨其他費用之支出,其間甚至也包括勞務提供者提升勞務品質所須之訓練費用,民商法上較接近之案型則是承攬契約。」而「自負盈虧」與「勞務給付內容之獨特性」,都可以認為是識別執行業務所得之重要「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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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將所得分為十類,而其中薪資所得是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至於「執行業務所得」則是執行業務者(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演藝人員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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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residence rules in S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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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Spanish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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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國課徵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簡介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問題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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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時商譽如何認定/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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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釋文,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財政部根據上述釋文之要求,修正夫妻綜合所得稅申報新制。
一.夫妻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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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爭議(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欠稅負責人限制出境之適用情形律師 李燕鈴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