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1)
壹、案例
張三和王小美婚後,小美總是行蹤可疑,常常外出不在家,這次小美更誇張,回娘家住將近6個月,張三一直請小美回來一起住,但小美卻一直不回來,張三覺得自己有妻如無妻,不如另覓春天,於是想跟小美離婚,但小美不肯,張三該如何恢復自由身?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65)
與外籍人士民事訴訟所可能產生之問題及額外費用/鄭雨昇律師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49)
之前已分別簡介了裁判離婚事由、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相關規定,接著本篇要簡介的是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問題。離婚時,夫妻財產該怎麼分?有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是離婚夫妻所關心的事情之一。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又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9)
前言:
上一篇,介紹了裁判離婚事由。那麼如果春嬌與志明離婚了,對於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小強,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或負擔?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09)
前言:
春嬌與志明交往數年,幾經思量決定牽手結為夫妻,過著舉案齊眉,只羨鴛鴦不羨仙的生活。然而,隨著志明的工作繁忙,下班後應酬不斷,小孩的出生,春嬌與志明相處嫌隙漸生。再加上春嬌發現志明的手機裡常常有曖昧簡訊,兩人因此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曾經兩人試著為了小孩改變自己,彼此為了婚姻家庭生活而努力。但是,發現對方的缺點越來越多,加上志明的曖昧簡訊有死灰復燃的情況,春嬌問自己是不是該放下這段婚姻關係,分手或許可以遠離彼此反目的生活。於是,春嬌想知道有哪些離婚方式?及裁判離婚事由?
離婚方式:
依民法規定,民法的離婚方式有三:
一是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也就是雙方協議離婚;
二是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
三是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此為民國98年所增訂的。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2)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053)
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084)
外籍配偶返國不歸,如何訴請離婚 /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問題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5,618)
夫債,妻還?–淺談夫妻財產制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甲夫在外花天酒地而欠債一屁股,勤儉持家帶小孩的乙妻,擔心先生在外所欠之鉅債,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