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役畢」是否構成就業歧視(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2
壹、 前言
我國兵役法對於常備兵役的服役年限,已從2年改為1年。惟,對於企業而言,若其受雇人員尚未服役,則在其受雇期間隨時可能因收到兵單而必須入投入1年之義務兵役,對於企業之內部運作將生困擾,故在招募員工時多會加註「限役畢」之條件限制。
然而,企業為其營運上之便利而限制「非役畢」者之就業權利,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之歧視?又其究屬何種類型之歧視?上述爭議目前各界之似尚無定論,本文擬統整各方意見如下。
貳、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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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役畢」是否構成就業歧視(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2
肆、 業界見解
一、 人力培訓之成本和風險[1]
企業培育人才需投入許多成本,若未役畢員工在培訓期間被徵召入伍,不僅培訓將中斷,造成日後重新培訓之額外支出,且員工役畢後之市場狀況無法預測,員工之個人目標變動亦將造成原企業人力上之損失。
二、 企業工作期間和人力運用調度之穩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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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2
壹、 案例:
某甲經營連鎖餐廳,該餐廳以裝餐器皿之特殊造型為名,因該器皿特殊,堆疊後容易傾倒,不易擺放。原有之洗碗工亦因不堪經常摔破碗盤之賠償費用而離職。甲為聘請新的洗碗工而張貼求職廣告如下:「徵洗碗阿姨,細心,年齡65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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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失業給付之爭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柏舟律師 陳映青實習律師
2012-03-08
壹、案例緣由
乙為甲公司之員工,後乙向甲公司申請自願離職,甲公司卻向勞委會謊報乙遭其資遣,由公司代理人丙為乙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申請失業給付金,並向勞委會提出資遣通報名冊,問甲公司之代理人丙與乙有何刑責?
貳、相關規定-
一、就業保險法
1. 第11條:
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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