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目前分類:《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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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

Republic of Korea 

 

語言韓語

首都首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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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語言:英語及菲語(Tagalog)

首都:馬尼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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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聯邦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語言緬甸語

首都奈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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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寮國)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語言寮語

首都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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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Indonesia

 

語言:印尼語

首都:雅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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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國

Republic of India

 

語言英語及印度語,另有21種地方語言亦列為官方語言

首都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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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C)

 

語言:普通話

首都: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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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

Kingdom of Cambodia

 

 

柬埔寨商標制度 / 所長范國華律師

語言:高棉語(Khmer)

首都:金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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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

 

一、前言

在「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WTO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出現以前,國際間對於是否以制定刑罰條款以保障智慧財產權,保持沉默。兩個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巴黎公約」(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of 20 March 1883, Paris Convention) 與「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均未強制會員國制定刑罰條款,將此視為各會員國的自主決定事項,尊重各該會員國內法的決定[1]

自我國決定加入「環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TPP) 後,各界即開始好奇,TPP究竟會對我國法制造成何種衝擊,本文擬簡要介紹TPP的相關內容,以利我國企業針對未來的區域變動做出可能的預測與回應。

 

二、TPP的背景

        TPP的前身,來自新加坡、智利、紐西蘭與汶萊簽訂的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定 (P-4)P-4 是第一個連結太平洋、拉丁美洲與亞洲的跨境自由貿易協定,其成立之初即要求幾乎百分之百的貨品貿易自由化,但並未包括投資與金融服務兩大類。P-4的目標不在於獲得彼此間更優惠的市場進入,而是為將來的亞太自貿區協定,提供可能的參考範本。在美國加入後,以P-4為基礎擴張的TPP,方才開始吸引全球的目光[2]

        自日本加入起,至今TPP共有十二國參與談判,佔了全球GDP 38%、貿易量25%,儼然形成份量極重、足以影響下一代全球貿易規則的「鉅型區域貿易協定」(meg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3]

        TPP所有談判中,美國扮演主導的關鍵角色。美國的經濟強項在於高科技、服務業與投資,它的目標是在付出最小代價下、透過TPP實現其於WTO杜哈談判回合所未能實現的目標,制定有利於己、超越現行WTO規範之貿易規則,將美國自己的國內法透過TPP向其他談判國輸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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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

 

一、前言

為了因應全球化的趨勢,對於大多數企業而言,邁向國際市場為生存之道。相較於TPPRCEP 係以貨物貿易自由化為主要目標,未來還會分段進行投資、服務貿易、經濟技術合作、競爭政策、爭端解決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談判。

 

二、RCEP的背景

RCEP 的主要成員是以東協10國加上日本、中國、韓國、印度、澳洲、紐西蘭等六國,共計16個國家所構成,形成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簡稱 RCEP)RCEP成員國總人口約占全世界一半(34億人)GDP約占全世界三成(20兆美元)RCEP倡議實現後,其經濟規模將占全球年生產總值31.35%,達到23兆美元[1],是更近一步的自由貿易協定 (FTA)RCEP主要是以區域經濟一體化進行合作,成員國間相互開放市場、建立一個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自由貿易協定。其主要用意在於調和各成員國原產地規則和海關措施,並實行漸進式的服務貿易開放,同時在投資便捷化方面仍以准入後的國民待遇為主。目前RCEP20135月正式談判後所成立之貿易談判委員會 (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 TNC),包含貨品、服務、投資、競爭政策、經濟與技術合作、法律及制度、以及智慧財產權議題等8個工作小組[2]

實際上,台灣附近的國家都已經加入了RCEP這一行列,成為一個大經濟體,但台灣迄今尚未正式參與任何主要的區域經濟整合,未來外國企業前來台灣投資的情形可能因此減少,加上出口商品相較於其他國家多了關稅的障礙,將導致台灣在國際喪失競爭力,漸漸地被邊緣化,嚴重影響台灣未來的發展。

事實上,RCEP市場對台灣而言相當重要,2013年台灣對RCEP16個成員國的出口額占出口總額約70%,如果台灣沒有加入RCEP,可能會嚴重影響台灣的出口貿易跟投資活動。尤其是RCEP將形成泛亞洲經濟圈龐大市場,將有利其成員國企業延伸供應鏈和降低通關成本,進行優勢的投資佈局。由於臺商長期以來深度參與東南亞地區產業分工,將我國生產的半成品、零件、中間財等出口到東南亞,利用東南亞充沛勞動力生產製造後,再把大部分的完成品出口到美國和歐美市場,若台灣不能加入RCEP,關稅上的差別待遇將使我國貿易成本高於其他國家,會導致台灣在RCEP市場喪失競爭力。長期以來,台灣因為國際局勢而未能加入相關的東協經濟活動,對台灣的經濟發展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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