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12

一般人遇到民事糾紛,若是雙方談不攏,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咱們法庭見」或是「我要去告你」,似乎遇到紛爭就只能靠訴訟打官司解決。其實實務上民事紛爭解決機制非常多樣,除了打官司即訴訟外,常用的還有和解、談判、仲裁以及調解等。

 

和解是指紛爭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成立和解契約[1],且非必依據法律對兩人關係的實際規範。而仲裁[2]是指,紛爭當事人間合意,委由法院外之第三人,即仲裁人,審理判斷其間紛爭,且雙方願受其最後判斷之拘束。

 

調解亦有中立之第三人參加,但非完全委由該第三人判斷,仍是由當事人間就如何解決紛爭成立協議。即由中立第三人協助各方,以達成相互同意之解決方法。

 

一、與仲裁、訴訟、和解之比較

(一)與仲裁之異同

調解與仲裁同樣都有第三人居中,但仍有許多差異。首先,仲裁判斷會對各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無論當事人們是否同意該仲裁判斷之內容,拒不履行者,可聲請法院對之強制執行[3]。就此來說,仲裁與訴訟頗有相似之處。

但調解是由各當事人自願形成協議,故調解若有結果,必是經過各方同意,如此才會對當事人間產生拘束力。調解人並不扮演決定者之角色,其功能只是在調解過程中,減少各方分歧,以促進協議之達成。

此外,仲裁與訴訟類似,只針對聲請仲裁人之仲裁請求為判斷,即不能逾越請求聲明之範圍;但調解無此限制,過程中得視各當事人之需求進行協議,故內容可涉及原本請求調解以外之事項。

(二)與訴訟之不同

如前所述,調解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達成協議,故有無結果或結果如何,皆看當事人間之意思。但,訴訟是由法院之法官為判決,法律上並賦予該判決對訴訟當事人有強制力及拘束力,故不論當事人對判決內容接受與否,皆要遵守。

此外,訴訟程序絕大部分為公開程序,以為審判之透明、公正;但調解程序不需公開,故有其私密性、保密性,過程中只有調解人介入以協助程序進行而已,對於不欲外界知悉紛爭內容之當事人來說,此點極值參考。

(三)與和解之差別

和解、調解,皆是由各方當事人彼此溝通、協調以達成協議、共識之過程。但和解是由當事人間自行協調讓步而決定,而調解則有中立之第三人即調解人,居中參與、穿針引線,以協助各方達成共識。

 



[1] 參民法736738條。

[2] 可參仲裁法。

[3]參仲裁法第37條:「(一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二項)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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