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網路連結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4

 

壹、 大陸chinamp3案

一、 案例緣由:

北京世紀悅博公司所有之「chinamp3音樂極限網站」,以提供音樂檔案(mp3)下載為其服務內容。該網站先利用網路蒐集大量音樂資訊,再對其進行分類,使網站使用者得輕易搜尋其所欲尋找之檔案,並利用網站所提供之連結加以下載。

2004年,正東、新力和華納等唱片公司即對北京世紀博悅公司,以其連結提供下載未經授權音樂檔案(mp3)之行為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高院對於正東唱片公司之部分作出最終判決,認定「chinamp3音樂極限網站」提供連結之行為,客觀上參與並且幫助了被連結網站之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支付正東唱片公司10萬元人民幣之賠償。

二、 判決內容:

一審及二審判決對於被告侵權責任之成立與否,均著眼於提供連結之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或「間接侵權」。

1. 一審判決

(1) 客觀上:chinamp3在其網頁建立連外網站連結提供使用者對於音樂檔案之下載服務,雖其並非侵權音樂檔案(mp3)之提供者,然其提供、推薦下載連結,並教導下載方法之行為,足使網站使用者認知其為檔案提供者,故已構成「傳播」行為。

(2) 主觀上:被告既有能力主動進行使用者資訊檔案之分類,對於資訊檔案資訊之內容自具有較高之控制能力,是以其自應負擔較高之注意義務。然被告卻任由未授權音樂檔案(mp3)在網頁上供他人下載,自可歸責。

(3) 綜上,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屬「傳播」行為,主觀上並具備可歸責性,應負「直接侵權」之法律責任。

2. 二審判決

(1) 客觀上:chinamp3網站單純提供連結之行為並未侵害著作權人之「複製權」及「信息網路傳播權」,惟其仍係提供著作權侵害行為更便利之管道,對於侵害行為之擴大具有輔助效力,係參與和幫助侵權行為之實施。

(2) 主觀上:被告提供服務之行為具有「明顯商業目的」,故其應負擔較高的注意義務。是以,其未篩選其所提供連結內部訊息之合法性,自屬可歸責。

(3) 綜上,被告客觀上參與、幫助直接侵權行為,主觀上亦可歸責,構成「間接侵權」。

貳、 臺灣智財法院97民著上易字第5號判決

一、 案例緣由:

廣鐸公司為一線上購物中心,其於網頁上替用伯映公司所提供之圖片,為其製作拍賣網頁。惟該圖片實為昇陽公司所有,廣鐸公司不知而於該網頁上提供該內含侵害著作權圖片之網頁連結。2008年,經昇陽公司對廣鐸公司及伯映公司提起侵權訴訟。

二、 法院判決:

1. 伯映公司部分(圖片提供者)

(1) 客觀上,伯映公司之伺服器資料庫傳輸系爭圖片至廣鐸公司之網址網頁「重製」使用者,侵害昇陽公司對系爭圖片之公開傳輸、重製權。

(2) 主觀上,伯映公司明知其非該圖片之創作人,仍將其作為自己所有而供廣鐸公司使用,自有故意。

(3) 綜上,客觀上有重製行為,主觀上有故意,構成侵權。「」

2. 廣鐸公司部分(連結提供者)

(1) 客觀上,廣鐸公司網頁上提供連結至伯映公司之網址,該網頁內又有侵害昇陽公司著作權之圖片。

(2) 主觀上,廣鐸公司以經營網路購物平台為業,以其經營型態本無法控制其上廠商供應圖片之來源。且著作權並無登記制度,非明知該圖片非為伯映公司所有,在昇陽公司告知前,其不具有著作權侵害之故意、過失。

(3) 綜上,廣鐸公司不具備著作權侵害之故意,不構成侵權。

參、 代結論

上述兩件判決,內容同樣涉及「提供網路連結」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討論。在大陸chinamp3案中,均對於「提供網路連結」之行為性質加以定性。臺灣智財法院97民著上易字第5號判決,則直接從控制能力推論注意義務程度,以欠缺主觀故意過失方面排除其侵權之構成。惟日後若涉關訴訟,我國法院將如何認定「提供網路連結」之行為性質,令人好奇。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朱彥榮,中國的Napster判決,新華網,2005年4月27日。

轉錄自:劉曉春,中國的Napster判決,《網路傳播》,2005年3月。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04/27/content_2884449_1.htm (最後閱覽日 20120313)

2. 李欣悅,CHINAMP3網站提供音樂下載連結被判侵權,新京報,2004年12月3日。

http://tech.sina.com.cn/i/2004-12-03/0834469510.shtml (最後閱覽日 20120314)

3. 薛勇秀,音樂極限網要為侵權行為買單,中國法院網,2004年9月1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130752.shtml (最後閱覽日 20120313)

4. 臺灣智財法院97民著上易字第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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