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記錄-Dell案網路標價行為之定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6

 

壹、 臺北地院98北消簡字17號判決(經99消簡上字1號判決廢棄)

「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既經被告於系爭定型化契約中明確表明非屬要約,其要求消費者提供信用卡資訊亦不具有受意思拘束之行為表現,揆諸上開新加坡合同法,難認屬要約之意思表示。此外,考我國民法第54 條第2 項之立法意旨,…;而其將「價目表之寄送」定性為要約引誘,自是因若對價目表之內容為承諾均得成立契約者,表意人可能會意外締結超過其履約能力的契約,而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故將此種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宜定性為要約引誘,本件被告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且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並不需要備有存貨,甚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多僅係提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是以本院衡此性質及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認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僅屬要約之引誘,故原告另表示欲訂購系爭商品,並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之行為,方屬要約。」

貳、 臺南地院98訴字第1009號判決

「本件被告在其網站所刊登內容,就所出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產品均標示其型號及價格,均屬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內容,自屬要約。」

參、 高雄地院98簡字3242號判決

「本件依兩造所不爭之系爭商品網路交易過程,乃係原告於網路線上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觀之,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且被告於網路上展示商品圖片,乃係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自身並無須備有存貨,甚可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提供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即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面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面而欲訂購商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故被告於系爭網路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即難認係屬要約,而應屬要約之引誘。原告表示欲訂購系爭商品,並付款之行為,方屬要約。」

肆、 臺北地院99訴字599號判決

「本件被告於系爭網站之「送貨」網頁附註有『銷售條款與條件』點選項,並註記…,而其中第2條「契約之成立」約定「2.1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足見被告自始即表明於其接受客戶訂單後始成立契約,消費大眾由此亦可知悉被告並無受拘束之意。…係原告於網路線上下單後,被告之系爭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原告,且顯示訂單狀態為「收到訂單」,衡以該郵件已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足認被告並無以系爭網站張貼系爭商品之相關訊息為要約,並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應僅屬要約之引誘,…」

伍、 臺北地院99消簡上字1號判決

「本件被上訴人刊登之限時優惠活動內容,已將各項商品(含系爭商品)附加照片,標明型號中英文名稱、原價、線上折扣、線上折後價等標示明確,各項商品已達明確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並非僅單純之價目表標示,是本件被上訴人在所屬網站刊登系爭商品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已符合『要約』之要件,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況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始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本件上訴人在下單後,除需輸入送貨資訊外,另需輸入付款方式為信用卡/轉帳卡線上付款、電匯、支票/銀行匯票等方式,而上訴人亦已選擇以信用卡方式付款而提供信用卡資訊,倘系爭商品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被上訴人何須在其網站上設定買賣契約成立前購買者(含上訴人)之付款方式,被上訴人上開網路交易之設定方式,足認被上訴人係基於買賣契約已成立之情況下,始指引購買者完成付款。」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臺北地院98北消簡字17號、99消簡上字1號判決。

2. 臺南地院98訴字第1009號、高雄地院98簡字3242號、臺北地院99訴字59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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