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最高法院對於使用改進後之商標是否得對於原先之商標主張實際使用表達見解之另一著名案件為LEVI’S[1]。在本案中,著名的牛仔褲製造商Levi Strauss & Co.(下稱Levis公司)所擁有之商標為置於牛仔褲後方口袋左上角之紅色標籤,而其經銷商未經其同意而在經銷商自行生產之牛仔褲後方口袋右上角縫上紅色標籤,因此Levis公司主張該經銷商之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該經銷商在訴訟中抗辯Levis公司未實際使用其紅色標籤商標,因為Levis公司實際銷售之牛仔褲左上角所縫上之紅色標籤上附有「LEVI’S」之字樣,而非原先註冊之空白紅色標籤,且該附有字樣之紅色標籤亦已取得商標註冊。因此,經銷商主張Levis公司僅就該附有字樣之紅色標籤商標有實際使用,而原先之空白紅色標籤商標根本未經實際使用,應不受商標專用權之保障。

 

案件經上訴至德國最高法院,該法院認為商標權人應享有有效維護其商標專用權之正當權利,此種維護行為應包括將商標之各個構成部份獨立申請註冊之態樣,只要各該構成部份皆具備識別性。這是因為,如果商標權人僅就其商標之綜合態樣取得註冊,而並未就各構成部份加以註冊保護,則如果他人僅取其非屬顯明或主要之構成部份加以仿冒,商標權人就無法以其註冊之綜合商標態樣對該等仿冒行為主張權利。因此,對於商標各構成部份分別獨立申請註冊,本來就是商標權人應享有之權利,商標實際使用之主張亦不應因改進後之商標是否取得註冊而有差別待遇。因此德國最高法院認為,Levis公司使用已註冊之附有字樣紅色標籤商標,亦得對於原先之空白紅色標籤商標主張實際使用,判決Levis公司勝訴。

 

基於德國最高法院在前述兩案中所表達的見解,可以知道商標實際使用之範圍應可適當擴張至使用經修改並另取得註冊之商標,如此之解釋除了並不違反商標實際使用所欲達到之避免濫行申請商標之目的,亦賦予商標權人足夠之空間以維護其整體商標組合之權利。更重要的是,商標權人可以無後顧之憂的改進其商標,使商標保護能與時俱進,發揮商標制度之最大效益。

 

 

參考資料

  1. “Genuine Use of Trademarks in the EU: New Referrals to the Court of Justice by the German Federal Supreme Court”,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GenuineUseofTrademarksintheEUNewReferralstotheCourtofJusticebytheGermanFederalSupremeCourt.aspx, 最後瀏覽日:2012320日。


[1] I ZR 206/10 (BGH Nov. 24, 2011)—Clothing Tabs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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