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站之消費經驗分享與薦證廣告(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02

 

伍、 消費經驗分享與薦證廣告

在部落格使用者中,不乏美妝愛用者或美食愛好者,其部落格中常佈滿推薦之產品或店家資訊。其性質上係屬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經驗分享,然因亦其涉及商品或服務之「個人」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是否同時構成「薦證廣告」而受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禁止之規範?

一、 肯定說

有認,基於公平交易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包括「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是以該法所規範之「廣告」定義應參照消保法之規定。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消保法所稱之廣告,係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依此見解,「廣告」之範圍極廣,網路上之正向消費經驗分享,具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宣傳內容之特性,自屬廣告之一種而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二、 折衷說[1]

有認,鑒於消保法中對於「廣告」之定義過廣,故應以「商業性」對其為適當之限縮。參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制訂之《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於2009年之最新修正,對於具有利益關係之社群網站使用經驗分享,即屬「薦證廣告」而受公平交易競爭之規範。

是以,僅在網路消費經驗分享者於該業者間具有利益關係,例如免費提供樣品試用或給付試用金等情況下,方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陸、 代結論

本人以為,基於公平交易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包括消費者利益之維護,故無論消費經驗分享者與業者間是否具有「商業利益關係」,只要消費經驗之分享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致有害公平競爭和消費利益者,即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且2010年公布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已將廣告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廣告主(事業、供貨商、廣告經營者)及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之薦證者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是以,消費經驗分享者只要不具有與廣告主共同實施廣告不實之故意,即不致使消費經驗分享者輕易構成本規範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http://ww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7059&KeyWord=%E8%96%A6%E8%AD%89%E5%BB%A3%E5%91%8A (最後拜訪日20120330)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http://ww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222&KeyWord=%E8%96%A6%E8%AD%89%E5%BB%A3%E5%91%8A (最後拜訪日 20120330)

  1. 蕭旭東,電子商務行銷模式之法律爭議研究,電子商務法律適用解析,2009年11月出版1刷。

 


[1] 蕭旭東,電子商務行銷模式之法律爭議研究,電子商務法律適用解析,200911月出版1刷,第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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