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我國公平交易法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11

 

壹、 前言

專利作為企業競爭有利工具之一,專利權人常利用專利的獨占性及其衍生的經濟價值,或藉以排除市場之競爭者,或藉以收取高額授權金。對於專利侵權人並得以訴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但專利侵權行為,若涉及生產製造銷售等行為,是否會同時構成不公平競爭?

貳、 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1]

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11年7月時,增訂針對「非法使用盜版資訊技術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企圖藉此創造更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依此規範,凡符合一定條件之商品製造商、經銷商或銷售商,於美國華盛頓州境內,利用盜版軟、硬體或其衍生商品從事最終商品之製造,或對上述商品進行經銷行銷、物流倉儲等行為,即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時,凡與涉案製造商有競爭關係之製造商或美國華盛頓州之檢察官,均得在係爭軟、硬體之專利權人提出書面警告後,對侵權人提起不公平競爭訴訟,請求法官禁止涉案商品於美國華盛頓州之販售(包括要約),或判命被告給付相當原告實際損失或正版技術市場價值之賠償金。在被告故意犯罪之情形,法官並得例外判命被告給付原告其損害金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參、 臺灣公平交易法

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2條第1項—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肆、 解析

我國之公平交易法是採列舉概括之規定方式,「專利侵權行為」雖不符第18條至第23條之列舉行為,惟依第24條之概括規定可知,凡足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均屬不公平競爭行為而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是以,若「專利侵權行為」之目的在於商品之製造或銷售,並已造成交易秩序之不公正時,該侵權行為除應受專利法規範外,並應受公平交易法所規制。

惟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正之規定,則將「專利侵權行為」明文列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一,雖其擴大行為主體及於製造商外之銷售商、行銷商,並將其行為態樣擴及商品之製造、經銷行銷、物流倉儲等行為,但其限縮行為客體於軟、硬體等資訊專利技術,又未以其行為是否足影響交易秩序為要件,似已脫離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目的。

至於法律效果上,我國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效果,包括侵害之排除制止、損害之賠償和故意犯罪之懲罰性賠償金,與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正規定大致上並無不同。

伍、 代結論

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2011年7月增訂之「非法使用盜版資訊技術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規範,其目的在於提供更為公平之市場交易競爭秩序,但其規範方式似無法與規範目的扣合。相較我國以概括規定方式,依其行為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判斷依據,反而較能扣緊規範目的,亦不致有掛一漏萬之虞。

 

 參考資料及連結:

1.吳志洋、黃鈺惠,華盛頓州新修訂之《反不正當競爭法》製造商、協力商使用盜版軟體前,不可不知之法律風險,勤業眾信通訊2012年02月號。 

http://www.deloitte.com/view/tc_TW/tw/48080/48084/136508/76bdf925dc655310VgnVCM2000001b56f00aRCRD.htm (最後拜訪日 20120411)

2.美國華盛頓州《反不正當競爭法》。

3.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



[1] 吳志洋、黃鈺惠,華盛頓州新修訂之《反不正當競爭法》製造商、協力商使用盜版軟體前,不可不知之法律風險,勤業眾信通訊2012年02月號。

http://www.deloitte.com/view/tc_TW/tw/48080/48084/136508/76bdf925dc655310VgnVCM2000001b56f00aRCRD.htm (最後拜訪日 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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