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裸照事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6

 

事實背景:甲與乙交往,分手後甲心有不甘,將交往期間所拍攝乙裸露胸部和性器官之照片寄送至乙鄰居住處、友人住處及工作處。

 

相關規定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二、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如何論罪

一、不構成第315之2條加重妨害秘密罪

第315之2條的加重妨害秘密罪,係有第315之1條的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分等之行為,而將該窺視、竊錄、無故錄音、錄影、照相之內容散布、播送、或販賣。

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本案裸照係交往期閒女方同意被拍攝下來的,因此並不成立第315之2條加重妨害秘密罪。

 

、成立第235條第2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猥褻物品係指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感之物品,乙女之裸露胸部或性器官係屬猥褻物品,甲將其寄送至乙之鄰居住處、友人住處及工作處,具有散佈之故意。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三、成立第310之2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2 人於交往期間所拍攝之乙裸照,寄送至乙之鄰居住處、友人住處及工作機關,屬散布於罪之行為;再者,甲在該照片上尚揭露乙之真實姓名,使乙之聲譽受到破壞乙之身心備受煎熬,甲之行為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因此構成第310之2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四、從一重處斷

甲將乙裸照到處寄,係屬一行為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及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甲之一散布行為同時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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