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全世界各國雖然對於專利權的保護都有共同的認識,惟各國對於專利權的種類、保護年限以及申請方式都有不同的規定。以下將就目前主要專利大國的專利種類以及相關規定作一個簡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發明專利的要件可以用相當多不同的面向來呈現,其可能是一個實體的物品,可能是製作物品的方法,甚至也可能是某一種物品的使用方式,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皆可以申請而成為一個專利。新型專利的標的為物品,且主要的重點在於本質結構諸如形狀、構造之創作。新式樣專利的標的亦為物品,但重點在於其表面上視覺呈現的方式。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各為自申請日起20年、10年以及12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與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亦即會根據內容書所揭示之專利要件來決定是否有可專利性;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原則。

大陸

大陸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0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則採形式審察。不同於台灣專利制度,大陸並無不同類型專利之間互為改請之制度。欲改請專利種類,需利用其國內專利優先權12個月的規定,就同一主題提出不同新案種類的申請,並主張其國內優先權為之;然前述國內優先權制度,於外觀設計專利並不適用。

美國

美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相當於他國發明專利制度,國內亦有依字面翻譯為實用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兩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兩者專利權有效期自各為申請日起20年、以及公告日起14年。審查程序方面皆採自動進入實體審查,申請人無需特別請求實審。此外,美國採發明人主義,發明人恆為官方記錄上之申請人(Applicant),而被授權人(Assignee)可在遞交由發明人簽名的讓與授權書後,取得申請案於審查過程中進行回應官方意見之權利,並於專利獲准後取得專利權。由於先發明主義的影響,美國專利法中,關於新穎性之規定遠比其他國家規定來得複雜,縱使美國即將實施先申請主義,修法後的新穎性規定對於一般人而言仍為複雜。另外,美國專利在審查流程上有PA、CA、CIP、DA、RCE等多種續案之變化,也未見於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前述續案將另闢章節介紹。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包含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發明專利及歐盟的OHIM(歐盟市場調和局)新式樣專利,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

EPC專利一直被誤稱為歐盟專利,但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締約國是遠超過歐盟成員國。其次,歐洲專利公約(EPC)僅是建立一個共同審查平台(歐洲專利局,EPO),並非直接授與專利權,EPO針對可專利性的審查結果,將直接被締約國接受,而無需在締約國重新進行審查。EPC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專利權有效期發明專利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審查程序方面,EPC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歐洲專利的申請較為特別,其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協定,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為英文、法文、或德文其中一種,並在EPO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及繳納指定國家費。申請案通過EPO的審查後,申請人必須到締約國註冊(實務上稱為進入國家階段),才能取得在該締約國的專利權,以在該締約國主張專利權。目前EPC的締約國達38國之多(source: Wikipedia),因此若欲在締約國中之多國取得專利權,這樣的管道較能節省時間與成本上的花費,同時減少語言上的障礙。

OHIM新式樣專利採註冊制,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優先權期間),OHIM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5年,但期滿得要求延長,每一次延長為5年,共可延長4次,因此最多為25年的期限。

日本

日本的專利分為特許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意匠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特許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5年。審查程序方面,特許專利及意匠設計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則採形式審察。

南韓

南韓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5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較特別的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可以相互改請,或是改請為新式樣專利。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 專利申請 專利技術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