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得主張的權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18
壹、甲在清晨散步,乙因疲勞駕駛一時不注意,於黃閃燈時開車撞到跨越斑馬線之甲,甲之腿部受嚴重傷害,必須截肢,乙應負何責任?甲可主張什麼權利?
貳、乙之刑事責任
一、乙因疲勞而未注意路況,而沒看到路上行人甲,係主觀上對於應注意而能注意之事未加注意,屬過失。甲腿部受嚴重傷害,必須截肢,則甲之腿的行走功能毀損喪失,為重傷,乙構成過失重傷害罪。
二、過失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甲欲追究乙之刑事責任,可向檢察官提起告發,檢察官得知乙之犯行後,即應開始偵查並起訴。
參、乙之民事責任
一、相關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得請求之項目
1. 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甲被乙撞成重傷,其若為從事勞力之功作,腿截肢將造成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甲得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乙賠償。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甲截肢後,須裝義肢或使用輪椅,此為其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甲亦得依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乙賠償。
3. 醫療費用
甲受傷而住院治療期間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
4. 停業之損失
甲因傷住院,必須停止工作,在期間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
5.精神慰撫金
甲受重傷,係身體受侵害,除了財產上損失,尚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依法院心證判斷之。依法院判例,骨折約從2萬元至20萬元間;頭部挫(裂)傷約從4萬元至20萬元;植物人、下半身殘廢、失明、耳聾及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元間。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