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23

 

壹、案例:

高職女學生A指控,羅姓男老師趁她不注意摟住她的腰,經她斥責才放手;下課後,羅姓男老師要她到教室旁樓梯口見面,又用雙手從她背部順勢滑下摟住臀部,她嚇得趕緊逃離現場。

 

貳、性騷擾之定義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所謂「敵意環境」,係指該行為已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不舒服或深受冒犯的情境而言。例如男性講黃色笑話,眾人訕笑,使在場女性深感困窘、不舒服,此即為敵意環境。

   「影響日常生活進行」,應視個案而定,例如朋友一同前往 KTV 唱歌,某男性譏笑女性穿著暴露,似乎招蜂引蝶等言語,在場之人哄堂大笑,使被騷擾者感受被冒犯,並氣急敗壞的離開現場;因此被騷擾者因其行為而導致選擇放棄原先娛樂的計畫,此即影響日常生活進行。

 

叁、性騷擾之申訴

    任何人遭受性騷擾,都可以提出申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

    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

 

、性騷擾之特別刑法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二、告訴乃論之罪

    依第25條第2項規定,是為告訴乃論之罪。

 

伍、結論

一、提起申訴

本案受害人女學生A,可向加害人B之所屬單位,即該高職提起申訴。

提告

    被害人為告訴權人,若女學生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亦有告訴權,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即應展開偵查決定是否起訴

    本案最後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僅得以不起訴處分終結。不過依行政罰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教育部仍繼續調查,若調查結果認有性騷擾行為,將處行政罰。

 

 

參考資料:

1.自由電子報-被控性騷擾 男師和解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16/today-so8.htm

2.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597&CtUnit=99&BaseDSD=7&mp=1&xq_x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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