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 網路購物七天猶豫的迷思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1944年所制定的消費者保護法並未訂定網路買賣之事項,僅規定郵購買賣,並無網際網路買賣的適用。直到2003122日才公布施行修正郵購買賣的定義,將其定義為 :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保護法§2 - 10)

 但並非所有在網路上完成要約及承諾的買賣行為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假若交易前已經檢視要交易的標的物,就算是企業消費者利用網路協商達成協議,也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交易型態只限於消費者未檢視的要約,並經過企業經營者能諾的契約。

 而大眾常會誤會只要是交易都有七天猶豫期及無條件解約的權利,筆者需要再次提醒七日猶豫期及無條件解約權只有在沒有看過或檢查過要購買的商品,而經過企業經營者答應賣之情況。至於其他的網路交易行為就算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也具民法的適用。

 企業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8、消費者保護施行法§16 I及消費者保護法§19 I之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該法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在遠距離交易之情況下,無法辨識或檢視物品之權益,但假若賣方在交易過程中已經提供消費者充足的資訊或試用機會時,該條文應略作目的性限縮,而限制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之行使,對於產品或服務有瑕疵,仍然回復一般民法的適用。

 雖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但是現實情況中,似乎大家對於網站上的公開資訊都沒太大興趣,只注意自己所買的商品,因此對於企業的告知義務,如出賣人的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居住條件等甚少注意,及七日猶豫期間、無條件解約權的適用。

 上述情況假若業者違反告知義務(消費者保護法§18),該法並沒有處罰之規定,只能以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消費者保護法§60)。亦構成欺罔行為,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命期限停止或改正,或處以罰鍰(公平交易法§24 §41)

歐洲方面,則對於排除七日猶豫期間、無條件解約權提出標準,歐盟於19975月所公佈之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Directive 97/7/CE du Parla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du 20 mai 1997 concernant la protection des consommateurs en matière de contrats à distance)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第二條規定及立法理由第九點中清楚說明了「遠距契約」(distance contract)的定義,係指供應商於契約訂定時,僅特地利用一種以上的遠距通訊工具(means of distance communication)作為媒介,經營組織性的遠距銷售或服務提供方案,而將物品與服務提供給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如影音電話(videophone)、影音傳真(videotext)或電子郵件等)

 歐盟執委會在其立法理由中說明指令的規定及賦予相關權利的目的,是為使消費者能順利進行遠距跨國交易。除了對部分締約方式排除是用外,對於特定性質的交易客體也有排除優先告知義務(prior information)、書面確認(written confirmation)及契約解除權(write of withdraw)的限制。

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二條及規定其適用客體乃一般所謂之商品及服務,且該指令第三條則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明列不適用之商品與服務範圍。該指令第三條所列不適用該指令之範圍 :

1.財經服務(包含AnnexII所列之投資服務、保險、再保險、銀行服務及關於期貨或選擇權之操作等等)

2.透過自動販賣機或全自動商業據點為交易媒介者。

3.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不動產權利之買賣。

4.透過付費公共電話所提供之電信服務。

5.以拍賣方式締結之契約。

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6條消費者撤回權之第3項針對以下六種商品或服務,因其本身之特性,如利用遠距傳送方式如傳單、電視、傳真、電子郵件(E-mail)、廣播、型錄、電話、電子語音、電子視訊等,所締結商品或服務契約,在下列情形中除非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消費者不能主張契約解除權。

 上述情形包括:

1.以服務之提供為交易客體,且已開始履行該服務,並經消費者於猶豫期間內為願收受之合意者。

2.有關提供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價款係基於金融市場而浮動,非供應者所能控制者。3.以物品之提供為交易客體,所銷售的商品係應消費者所定的規格(consumers specifications)或個人化需求(personalized)或商品依其本質無法退貨(by reason of their nature, cannot be returned)或易於腐化惡化或過期。

4.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電腦軟體。

5.報紙或定期期刊與雜誌之供應。

6.關於遊戲(gaming)或樂透彩券(lottery)服務。

 

 參考資料 :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02 05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民國 92 07 08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2

公平交易法,(民國 100 11 23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06 19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6

民法,(民國 101 06 1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48-253頁。

歐盟於19975月所公佈之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Directive 97/7/CE du Parla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du 20 mai 1997 concernant la protection des consommateurs en matière de contrats à distance)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

http://userpage.fu-berlin.de/~rjanal/lehre/consumer/6_Distance_contracts&ecommerce.pdf

http://www.kapitalmarktrecht-im-internet.eu/fr/Domaines%20de%20droit/Droit_du_marche_financier/Droit_europeen/24/Directive_97_7_EG.htm

La protection des cyber-consommateurs européens : ce que prévoit la directive relative aux droits des consommateurshttp://chemlalilaroussi.e-monsite.com/pages/la-protection-des-cyber-consommateurs-europeens-ce-que-prevoit-la-directive-relative-aux-droits-des-consommateurs.html

王廣澤,網路數位化商品之消費者保護-以郵購買賣為核心,桃園,中央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第116 - 119頁。

王傳芬,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消費者保護為依歸,台北,台灣大學碩士論文,1999年,第228頁。

甯智倫,電子商務(B2C)中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適用之探討-以線上數位資訊交易為例,台北,東吳大學2005年,第44 - 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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