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網站標錯價格之法律問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由於網路購物之方便,帶動一波直接由網路下單購物的熱潮,但是往往由於人員、系統或是行政作業流程之疏失,導致網站將商品價格標錯之情況時有所聞,業者與消費者間的後續處理,也是因業者態度而有所異,少數為了保障商譽的業者願意承擔損失,但絕大多數的業者都不太願意認帳,紛紛將責任歸咎於入口網站、補償些許折價卷或贈品、或將標錯價之風險、庫存不足之風險、出貨不及之風險,在網路上直接註明保留出貨或是接受訂購權力由公司決定。因此消費者似乎除了內心抗議之外,亦須要了解些許法律常識。

 假若消費者已經訂購網站上所出售的商品,但是業者卻不願意出售,這種情況下此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假若契約已經成立,則雙方當事人均受到契約的約束,而履行義務。

 民法上對於契約的成立,其規定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有三種 :

() 要約與承諾

() 意思實現

() 交錯要約

 因此就網路上購物之契約成立可能發生之情況略作說明如下 :

 () 要約與承諾

民法上的要約是指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喚起相對人承諾的一種意思表示;承諾則是指接到要約的相對人所為同意要邀約的意思表示。當事人間一為邀約,一為承諾,契約即為成立。例如顧客到牛肉麵攤,看到牆壁上牛肉麵標價後,對老闆或服務人員叫喊『老闆牛肉麵一碗』而老闆或服務人員回答『好』,則買賣契約成立。

 由於網路購物的性質有異於日常生活的情形,網路上店家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展示,並非實物,而不符合民法之定義,該定義為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民法§154 II)因此網路店家會利用上述條文而不受約束、保留出售或接受訂購之權利、主張契約不成立不須履行義務、或以民法第88條來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就消費者而言,對於網站標錯價格之情事,假若不是因為過失而信任契約導致受有損害,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245條之1主張店家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損害賠償(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意思實現

係指無須通知之情況,而有可認為是承諾的事實,契約亦成立。假若把網站上的物品陳列視為要約,消費者的訂購行為也視為是要約,而網路業者在看到消費者的訂單後,直接將貨物或提貨單寄給消費者之情形,即為意思實現。

 () 交錯要約

當事人偶然互為要約,內容完全一致,此時雙方不需要再另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成立。網站在廣告某特定商品,網站主動寄發電子郵件給特定顧客願意用特定價格出售該廣告商品,又恰巧某特定顧客表示願意以特定價格購買該廣告商品時,由於內容一致,因此不需要在等候對方承諾,契約即成立。

 綜合以上的買賣契約概念於網路上,可以知道標錯價之糾紛,不管對於商家或是消費者,雙方往來的紀錄、憑證、電子郵件、或是相關單據,都可能決定最後的歸屬責任,因此商家需衡量本身之商譽問題受損,消費者則有權益受到損害之考量。

 

參考資料 :

 民法,(民國 101 06 1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53-255頁。

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台北,元照,2000年。

郭麗珍,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與繼續侵蝕性損害,台北,翰盧,1999年。

范建得等,消費者保護法實務,台北: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996年月。
范建得,消費者保護法基礎理論,台北,漢興,1999年。

網站錯標價格 - 電子商務營運新風險,經濟日報,20091014日,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195103&cid=10

美國戴爾達成協議提供2萬元折價券給訂購錯標筆電消費者,網路資訊,200976日,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classification/web/2009/07/06/13819/

美國購物網站標錯價 6小時虧損達160萬美元,sina 網,20100524日,

http://finance.sina.com/bg/tech/chinanews/20100524/224963172.html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