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於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為最新的修正。

一、國際組織

(一)尼斯協定(1988年加入)。

(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89年加入)。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委任書;

(二)商標圖樣15份;

(三)商標註冊之產品如為醫藥品,需檢附其本國授權製藥證書;

(四)優先權證明文件;

(五)一申請案僅可包含一個類別,如欲跨類申請,則需以新案申請。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商標權責機關收受商標申請案後,經初步審核,即刊登於商標公報上,為期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對此申請案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裁判而不成立,則授予商標專用權並公告之。

   倘申請案遭核駁,申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15天內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委員會受理後,即做出最後審定之書面報告,並通知申請人。

 

四、商標之種類

           依據中國商標法第3、4條規定,可分為4種:

(一)集體商標

           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標誌。

(二)證明商標

           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三)商品商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組織其生產、製造、加工、揀擇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四)服務商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五、商標權之存續期間

           商標之專用期為10年,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為期10年。

   已註冊之商標,需在中國使用其商標,如註冊三年後未為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命限期使用,或直接撤銷其專用權。

   又依中國商標法規定,使用此商標之產品於中國參展或刊登廣告,均視為商標之使用。

 

 

<流程圖>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bjhjtc.com/left1/zcl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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