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第141條規定申請人有揭露先前技術資訊的義務,只要申請案處於審查階段,就必須遵守揭露資訊的義務,要點整理如下:

 

規範之申請案種類:

2011年1月1日(含)之後申請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分割案及2011年1月1日提出PCT國際申請,而後進入歐洲階段的申請案。

 

提交文件:

1. 申請人需提交主張優先權基礎案的檢索結果(filing a copy of the search results),包括檢索報告、先前技術清單或審查報告書等

2. 其資料必須是官方發下的文件副本,不可只是檢索結果的引證資料清單

3. 檢索結果不需附譯本及引證案之文本

4. 若主張多個優先權,所有優先權申請案的檢索結果資訊皆需提交

 

不需提交文件的情況:

1. 歐洲專利局可直接取得檢索結果之文件

(a)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若為日本、美國或英國申請案,申請人無需提交檢索結果的資料,因為上述三個國家已同意提供歐洲專利局檢索結果的電子檔文件

(b)由歐洲專利局發出檢索結果的官方文件,申請人也不需另外提交

2. 母案已提交過的檢索結果資料,分割案不需再重複提交,但若有發生新的相關檢索資料,申請人仍應提交

 

其他規定:

1. 申請人若於提申時無法取得優先權基礎案的檢索結果文件,日後取得後,應盡速(without delay)向歐洲專利局補呈。

2. 若歐洲專利局未收到申請人的檢索結果資訊,審查部門會發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1)優先權基礎案的檢索結果 或 (2)無法取得檢索結果之聲明書,回覆期限為發文日起2個月,不得延期,若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回覆,則該申請將視為撤回。

3. 除了優先權基礎案,歐洲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與申請案相關的前案資料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01209.html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00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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