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復審程序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之說明:「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因此,一方面,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不承擔對專利申請全面審查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提高專利授權的品質,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式,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二、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

當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後,若不服該駁回決定,可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需於駁回決定通知書發文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可延期。

提出復審請求時,需附上詳細的理由及證據,對駁回理由的論點提出回覆,申請人可以一併修正說明書,但修正內容不允許超出原本說明書與請求項之範圍。

 

三、形式審查

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後,將由專利復審委員進行形式審查,若符合要求,將發下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規定,申請人需於限期內提出補正。

 

四、前置審查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檔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案卷一併轉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提出前置審查意見,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收到案卷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置審查意見的類型可分為:

(1)同意復審請求,決定撤銷駁回決定。

(2)認為提交的修正說明書克服先前駁回理由,同意撤銷駁回決定。

(3)認為提交的修正說明書無法克服先前駁回理由,維持原駁回決定。

 

五、合議審查

前置審查意見為維持駁回決定時,復審請求將交予三至五人組成的合議組,針對駁回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方式可為書面審理、口頭審理或結合書面審理與口頭審理。復審請求人應當在收到合議組發出的復審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書面答覆;若逾期未答覆,其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六、復審決定

經由以上審查程序所做出的決定為復審決定,若該決定為撤銷駁回決定,該申請案將發回原審查部門繼續審查。若復審請求人對復審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復審請求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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