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商務合約及智權諮詢顧問 簡敏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辦單位)商標授權契約書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辦單位名)(甲方)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茲甲方同意將中華民國服務標章(商標)註冊第_______________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標章()之使用權授權予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如下:

一、授權期間:

本契約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契約屆滿授權關係即行消滅。

二、授權範圍:

(一)授權類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____條第____類。

(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前項商標使用權自行轉讓或再授權他人。

(三)甲方以相同類別、商品或服務內容授權乙方以外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

三、授權方式:

□整批授權 □分批授權(分____批) (勾選一項)

四、授權產品、數量:

甲方授權之產品名稱:________;整批產品數量:________(分批數量: 、 、 )如附表。乙方得於臺灣地區(含臺、澎、金、馬)製作、販賣或使用標示甲方商標之產品。

五、授權登記:

甲方得主張向主管機關辦理授權使用登記,因登記所需之各項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六、授權金:

(一)每一單位產品之授權金以零售單價的百分之三計算,計新台幣______元。

(二)乙方應給付之授權金分____期以現金 即期支票(支票抬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匯款(帳號:____________;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向甲方(____科、室)繳付。

分期繳付:第1期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第2期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清。

七、授權標示:

(一)乙方依授權數量向承辦單位價購商標授權標籤依序張貼於產品或包裝容器上,如因受限於產品或包裝容器不便張貼標籤者,應於產品或包裝容器上依序標號,並提供甲方認可之數量證明文件替代。

(二)乙方並應於產品表層或明顯處標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商標授權」字樣。

(三)乙方保證產品在約定數量、圖型、品質內,製作、販賣或使用標示甲方商標之產品,甲方得隨時至市面上抽檢產品標示情形。

(四)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本商標及同意授權販賣或使用於產品之圖樣、品質或文字予以修改或變更使用。

八、產品品質保證:

(一)乙方應確保產品約定之品質,甲方得隨時抽檢,如有任何瑕疵,而無法有效改善者,甲方得取消授權、終止契約。其因任何瑕疵致與消費者產生爭議時,概由乙方負責。惟因而致甲方產生有形或無形之損失(害)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補)償之。

(二)乙方之產品如係具有限制消費者之虞者,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之標示。

(三)乙方保證所製作、販賣或使用產品之相關圖型、文稿正確性,且無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等事項,並保證已自行取得來源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概由乙方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乙方正式推出產品前,應檢送成品一式至甲方備查(如該成品係因價格昂貴、不便攜帶等原因,得改備該成品清晰可見之圖片替代)。另依產品特性需有相關單位檢(化)驗或核准者,須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甲方備查。

九、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按整批授權金總額百分之十計算,計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屆滿或終止(解除),乙方並繳清所有費用後,由甲方無息發還。惟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不予退還。

(三)履約保證金之ㄧ部或全部扣抵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足(全)之,逾期未補足(全)者,甲方得即行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餘數不予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十、違約罰則:

(一)乙方違反本契約六之(二)款者,每逾期1日,乙方應給付甲方按該期應繳金額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10日以上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七之各款者,甲方按該產品每一單位零售單價5倍乘以查獲數量計算,向乙方請求違約金,甲方並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違約金經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內,乙方應如數繳付,如逾期未(短)繳者,甲方得就履約保證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

十一、契約終止(解除):

(一)本契約得由甲、乙任一方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雙方合意終止(解除)之。契約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即向甲方結清授權金。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或違反契約之情事而終止(解除)者,已繳納之授權金,甲方不予退還。如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或違反契約之情事而終止者,乙方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經甲方認可後,申請退還尚未販賣或使用之已繳授權金。

十二、契約屆滿之處理:

契約屆滿後,對於已授權而尚未販賣或使用之產品,乙方得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再延長販賣或使用期間,延長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以原契約所授權期間為限,並按每一單位產品授權金的百分之十乘以尚未販賣或使用之數量計算作為延長使用費。如乙方未提出申請或未經甲方同意者,乙方不得再販賣或使用該已授權之產品,已繳納之授權金,甲方亦不予退還。

十三、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協議另行訂定之。

十四、因本契約而生之一切爭議,如有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參考資料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商標授權管理要點,附件四,附件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商標授權契約

http://www.railway.gov.tw/tw/CP.aspx?sn=3687&n=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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