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3 01 27 日發布「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訂,以因應電腦軟硬體相關技術之演進、國際間該技術領域審查標準之變化,及審查實務上陸續所累積之議題,對於新修訂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訂內容定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訂要點:

() 配合新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總則之修正,調整文字及架構。本次修正中刪除與總則重複之段落並將案例均移至第 5 節。


()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一節經過修改,強調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時,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2節)。
 
()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中非利用自然法則者一節,關於電腦實現商業方法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參照第 2.2.2 節「簡單利用電腦」做出修正(2.1節)。  
 
() 非技術思想者中單純之資訊揭示一節,新增「使用者介面」及「資料格式」的相關判斷準則(2.2.1 節)。
 
() 修正2.2.2節章節名稱由「單純的利用電腦進行處理」改為「簡單利用電腦」,並因應國際趨勢及實務操作,進一步詳述判斷之依據(2.2.2節)。
 
() 修正2.3節之注意事項一節,以明確性通知修正時,若請求項明顯不符發明之定義,仍應併予指明(2.3節)。

() 3.1 節說明書及圖式中,修正「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對於說明書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判斷方式(3.1 節)。
 
() 申請專利範圍中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一節中,刪除「技術性」的說明,移至第 2節「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並因應電腦軟體模組化、函式化及平行處理的概念,說明請求項可以模組、函式、手段、資料結構等形式界定,而不

僅限於步驟(3.2.2.2節)。


() 申請專利範圍中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一節中,刪除「資料結構產品」之相關段落,而將其囊括於「1.前言」所說明之「或其他類似標的名稱」,並在「5.案例」中以「資料結構產品」為例,而不再特地強調此標的名稱(3.2.2.3節)。

() 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項明確性之判斷一節經過修正,區隔「一般功能界定物」與「手段(步驟)功能用語」之明確性判斷。並說明手段功能用語之請求項特徵解讀方式(3.2.3節)。
 
() 專利要件之進步性一節中,刪除「基於公知事實或習慣的設計變更」,將其例示移至新增之「4.2.5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說明(4.2節)。
 
() 專利要件中新增「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一節,強調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頇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對於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應直接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並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4.2.5節)。
 
(十一) 案例一節中,增加漸進式案例說明(5節)。
 


三、結語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在於釐清審查標準並促使其一致化,同時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較常發生疑義之「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包含「單純之資訊揭示」及「簡單利用電腦」等嘗試提供進一步的判斷準則,並透過漸進式案例之說明,希望能幫助申請人與審查人員瞭解何種申請案係具有技術性。


參考資料

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訂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7355&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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